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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商贸及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2020-02-11 09:1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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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商贸和外贸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做好我市商贸、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相关商贸和外贸企业情况,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参照《汕尾市商贸等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指引》(见附件),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商贸和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二、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备案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有关复工复产报备制度,对照企业复工复产条件要求,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前检查验收,严格把好本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审核关。对于春节期间处于连续营业的商贸企业应督促企业落实好防疫防控安全工作。市商务局将对各地复工复产企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检查。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情况请于每日下午4时前报市商务局(企业稳定组),有关负责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也请一并上报。

  三、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监督管理。要结合商贸、外贸企业自身特点,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复工复产后续监管工作,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形的应立即督促企业按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复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应责令停产。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配合做好隔离封厂及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四、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帮扶服务企业工作,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实际困难,强化帮扶举措,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要开展暖企行动,大力向企业宣传市委、市政府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在金融财税、出口信保、通关便利化、用工保障及物资保障方面需求,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运行平稳。

  附件:汕尾市商贸和外贸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指引.pdf


  汕尾市商务局    

  2020年2月9日   

  (联系人:金锦灶  电话:3385620  邮箱:gdsww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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