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汕尾两级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改革,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汕尾中院近日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彰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益——崔某文、崔某某诉马宫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崔某文与陈某春系夫妻关系,2008年生育女儿崔某某。陈某春父亲为陈某付,户籍地为市城区马宫街道某村。2008年8月,崔某文将户口迁在陈某付名下,崔某某出生后也落户该住址。2017年8月,陈某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12月,崔某文、崔某某申请确认具有某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马宫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其二人不具有资格。崔某文、崔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文、崔某某均落户马宫街道某村。马宫街道办未提供崔某文、崔某某不符合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的证据,未对崔某文、崔某某需要履行何种义务及是否履行义务进行调查取证,仅依据某经济合作社单方出具的《证明》就认定崔某文、崔某某未履行村中义务,从而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崔某文、崔某某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涉未成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益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户口加义务”原则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本案中,崔某某是未成年人,但马宫街道办未对其需要履行何种义务及是否履行义务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通过全面审查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否认其查明的事实,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黎某乙诉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黎某甲与黄某未婚生育黎某乙。2016年黎某甲与黄某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孩子随母改为黎姓,黎某乙由黎某甲直接抚养。黄某与黎某甲分手后便没有支付黎某乙任何抚养费用。黎某乙为维护自己权益,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黄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依法承担黎某乙的抚养费用。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遂判决黄某按月以一定标准向黎某乙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虽然双方《分手协议》约定“黎某乙由黎某甲直接抚养”,但这不能免除黄某抚养孩子黎某乙的法定责任。该案对于推动男女双方树立正确婚恋观、自觉扛起抚养子女法定责任、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教育意义。
案例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叶某彩与邱某、叶某荷等人申请指定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21年期间,叶某镜与邱某婚后生育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三名子女。2023年,叶某镜去世。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6月,叶某彩主张系叶某镜兄长,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邱某、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的监护人。经查,邱某的父母及其近亲属均表示因客观困难而放弃对邱某的监护权利,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的祖父亦表示年事已高而无监护能力,对于指定叶某彩为邱某、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的监护人大家无异议,邱某、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亦同意。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监护意愿等因素,遂判决指定叶某彩为邱某、叶某荷、叶某桔、叶某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在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情况下,申请指定监护人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启动,更是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际行动。本案中,因父亲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三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活面临巨大不确定性,亲属及时申请指定监护权,让司法力量得以迅速介入。法院通过指定监护权,既解决了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保障等现实问题,更推动了特殊家庭监护制度的完善,彰显了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兜底作用与引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