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2.1.2 组织体系
2.1.3 任务分工
2.1.4 专家组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应急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
3.2.8 应急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5.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衔接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行)》和《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汕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和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我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一、二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三、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市辖区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汕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组织体系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汕尾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武警汕尾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汕尾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消防救援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洋预报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汕尾供电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中国铁塔汕尾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批准。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3 任务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2。
2.1.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和有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驻汕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处理、存储和报送;群测点出现的地震前兆异常信息和群众上报的自然及动物的反常现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省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3.1.2 预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国家、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以及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排查掌握建筑物抗震能力,推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风险源落实抗震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建强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地震救援专项训练和实战演练;完善物资装备储备,科学规划物资储备布局,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市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立即联系省地震局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省地震局分析研判提出的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
(2)灾情报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改革(能源)、通信、电力、铁路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汕尾海洋预报台负责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监测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附件3)。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已掌握灾情和会商研判意见,初步判定地震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一级响应
本市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市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或到现场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市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市。
(2)二级响应
本市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市应急指挥部或到现场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市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市。必要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
(3)三级响应
本市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在省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市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
市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
(4)四级响应
本市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四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成立综合信息组、灾情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涉及灾区人员失踪或需要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的,可根据实际灾情,增设群众安置组、社会治安组、医疗防疫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灾区所在县(市、区)设立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
灾区所在县级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汇总后报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可以实行省、市、县扁平化联合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视情况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集中安置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报请省地震局派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对灾区进行流动地震监测,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部门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邻兄弟市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地震应急救援期间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地震预警信息和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城市供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协助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5.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汕尾海事局、汕尾海洋预报台等通报情况。汕尾海洋预报台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汕尾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演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应急演练。
6.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渠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6.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7.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地震应急预案》(汕府办函〔2021〕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抗震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按照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应急调用工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依职责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事宜。
8.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9.市自然资源局: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市商务局: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对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 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 地震灾害信息。
17.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指导灾区政府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协助省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对灾区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灾区市属企业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市属企业参与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装饮用水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1.市融媒体中心: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配合宣传部门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22.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3.汕尾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4.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5.汕尾海关:负责协调市内海关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26.汕尾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7.汕尾海洋预报台:负责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市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28.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负责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29.汕尾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政府协调南部、东部战区驻汕尾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及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0.武警汕尾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1.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3.汕尾供电局:负责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4.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35.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36.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37.中国铁塔汕尾市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 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加。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三、群众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抓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内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灾情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汕尾海洋预报台等参加。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五、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六、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汕尾支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尾供电局、汕尾火车站、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铁塔汕尾市分公司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
八、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汕尾海事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九、灾害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铁塔汕尾市分公司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融媒体中心等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一、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助保障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一级)
1.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二级)
1.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我市行政区 边线(指海岸线、市界,下同)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7 .0级以 上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三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我市行政区 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我市行政区 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分级标准援引自《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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