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5〕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2025—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及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1+1+9”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汕尾“西承东联桥头堡、东海岸重要支点”新的战略定位,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以深化应急管理体系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核心,以风险防范与应急准备为主线,以科技与管理双轮驱动为支撑,加强和改进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促进构建汕尾市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第2条 规划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底线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提升多维度风险综合应对能力,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配置标准,搭建分级分类配置的规划建设标准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系统集成、防救结合”。强化功能混合与时空联动,在灾前、临灾、灾时、灾后发挥不同时段的防灾、备灾、应急、救灾等方面综合作用,构建避灾防灾救灾一体的全职能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坚持“平灾结合、共建共用”。建设兼容人民防空,急时支援联动、战时行动协同;妥善处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的关系,强化资源集约统筹利用,推动应急避难场所与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镇街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等既有设施的共享设置,完善新建设施的接入条件,在市域复合功能中实现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化建设。
坚持“区域协调、领域综合”。将空间规划布局与应急管理体系充分结合,统筹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人员转运、治安救援、队伍建设等支撑系统,增强空间保障硬实力,提高应急救灾软实力,提升多部门的协调保障合力。
第3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
2.标准规范
(7)《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2021年版);
(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
(9)《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10)《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11)《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GB/T 44012-2024);
(12)《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GB/T 44013-2024);
(13)《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GB/T 44014-2024);
(14)《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YJ/T 26-2024);
(15)《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
(16)《乡村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T 45290-2025);
(17)《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 35624-2025);
(18)《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GB/T 33744-2025)。
3.政策文件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2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
(21)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
(2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23〕119号);
(23)汕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减灾办〔2024〕1号)。
4.相关规划
(24)《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5)《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6)《汕尾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
(27)《汕尾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35年)》;
(28)《汕尾市中心城区公园体系规划(2020-2035年)》;
(29)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含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包括汕尾市行政辖区内除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全部陆域空间,总面积4396.26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城区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总面积397.6平方公里。
第5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24年,规划期限为2025年-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5-2030年(考虑到2025年为“十四五”规划收官年,近期项目一年实施较为困难,因此近期规划期限与“十五五”保持一致),远期为2030-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二章 发展背景分析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第6条 行政区划与常住人口
汕尾市行政辖区(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包括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
2020年末(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24年,采用普查年2020年人口数据作为依据),汕尾市户籍人口356.1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82.9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比重51.4%。汕尾市总计户数77.10万户,常住人口267.28万人,城镇化率达57.12%。
第7条 经济发展情况
2024年,汕尾地区生产总值1500.89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05.75亿元,同比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433.60亿元,增长3.7%;第三产业增加值861.54亿元,同比增长4.0%,三次产业结构为13.7:28.9:57.4。
第8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概况
2024年,汕尾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4.27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税收收入下降6.9%,非税收入增长28.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18亿元,增长6.3%。
第二节 应急管理发展现状
第9条 汕尾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成就
2024年,汕尾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在三防工作方面,汕尾市先后印发多种应急预案,全年共组织出动155712人次排查出各类隐患问题13440项,全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一一落实管控整改责任。严格落实“三次握手”和“三个联系”临灾避险工作机制,累计转移危险区域人员7236人次,组织渔船、风电平台、海洋牧场、渔排人员上岸避险19416人次,组织渔船回港避风2870艘次。
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方面进一步延伸应急委组织框架,在原有九个专项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新调整四个专项机制到应急委框架下,“大应急”框架进一步拓展。
在新一轮镇(街)机构改革中,全市51个镇(街)均单独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由镇街综合事务中心协助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职责。
坚持科技赋能与实战并重,推动应急管理现代化转型,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智慧应急水平。
第10条 应急管理体系面临挑战
“十五五”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汕尾市进入加速发展和转型攻坚期,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应急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较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风险突出、基层应急管理基础薄弱、应急管理支撑能力仍然较弱、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快速发展不断涌现新风险等诸多挑战。
第11条 相关规划衔接
1.《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指出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推进九项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建设,提升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建设,提高防御灾害能力。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汕尾市应急救援保障工程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2.《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强调构建防御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救援高效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单一灾种防护系统,优化综合防灾应急体系,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对于汕尾市高发易发的台风、暴潮、洪涝、地质灾害等灾种,以及发生频率较低、但危害性和损失性较大的危险品事故、地震等灾种,建立各类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到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1处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兼备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有效用地面积共27公顷,可容纳人口共3万人,人均避难面积9平方米;规划建设30处室外固定应急避难场所,有效用地面积共60公顷,可容纳人口共30万人,人均避难面积2平方米:规划建设46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可容纳人口45万人,人均避难面积1.55平方米。
3.汕尾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立与人口密度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体系。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后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加强生活必须设施、安全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维护保养。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实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应急避难场所发展现状及分析
第12条 场所现状规模及分布
依据2024年8月对汕尾市全域应急避难场所的调查结果,汕尾市现状应急避难场所共1187处,有效避难面积331.74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1.24平方米,未达到《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2021版)中最低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1.5平方米。
现状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分布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其余避难场所零星分布在乡村聚居地,乡村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缺乏。应急避难场所分布不均衡,未能满足汕尾市全域城乡常住人口避难需求。
第13条 场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依据2024年8月对汕尾市全域应急避难场所的调查结果,现状应急避难场所广播通信设施配备情况如下:配备广播设备或扬声器的避难场所共955个,占比80.25%;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的避难场所共753个,占比67.48%;配备有线通信设施(有线电话等)的避难场所共706个,占比59.33%;配备有计算机的应急避难场所共625个,占比52.52%;配备卫星电话的应急避难场所共104个,占比8.74%;配备对讲机的应急避难场所592个,占比49.75%;配备灾害监测预警设施166个,占比13.95%。
现状避难场所中,拥有充足饮用水的避难场所共791个,占避难场所总量66.47%;拥有充足方便食品的避难场所共433个,占比36.39%;同时拥有充足饮用水和充足方便食品的避难场所共426个,占比35.8%。
应急避难场所中,配备有医疗用品的避难场所共613个,占所有应急避难场所的51.51%;应急避难场所中,配备有消防防护设备的避难场所共648个,占所有应急避难场所的54.45%。
目前汕尾市大部分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拥有基础的应急设施,同时也已建立了应急物资购买、调配机制,但仍有部分避难场所存在功能不全、物资储备不足的情况,有些场所甚至完全没有应急响应的物资储备,在灾难事件发生后,很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对功能完全、基本物资储备充足的避难场所,需持续保证物资及时更新,构建完善的应急物资配置体系,注重重点地区、重点避难场所的设施建设和物资补给。
第14条 应急通道与城乡基础保障资源
1.应急通道建设情况
城区和海丰县道路分布密集且道路建设相对完善,区域路网密度较高,交通可达性也相应较好。在当前交通网络布局下,应急避难场所的道路交通可达性普遍较好。
2.城乡基础保障资源
汕尾市市域内(不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共有医院119家,大多数行政村、社区均配备有卫生站,医院资源分布相对均衡,但部分区域存在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况。
汕尾市市域内(不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共48所普通消防站,消防站整体布局合理,装备先进,消防员专业技能过硬。同时,各行政村、社区均配备有微型消防站,避难场所的基本消防需求得到满足。
汕尾市市域内(不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共有救援队伍123支,包括政府救援队、社会救援组织及专业救援力量。救援队伍在各县(市、区)的分布较为均衡,主要分布在各县(市、区)的建成区,可以满足救援应急情况下物资快速分配、运输需求,做好受灾群众心理安抚与安置工作。
第15条 现状问题总结
1.空间分布不均匀、分级分类体系不完善
汕尾市现状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不足,在空间分布上存在不均衡现象。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城镇中心区域,分布模式与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的需求存在错位。此外,即使是在已建设一定量应急避难场所的城镇中心区域,其避难场所也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现有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不完善,难以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分级上看,划分依据不明确,导致分级体系不完善。分类上看,同时,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也显得不足,紧急避难所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
2.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缺失、物资储备不足
避难场所内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场地缺乏必要的应急供水、供电、医疗救治等设施,且现有设施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汕尾市现状部分已建成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因年久失修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设施的损坏或缺失情况,在紧急情况下,这些避难场所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和支持。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不足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场所甚至完全没有响应的物资储备,在灾难事件发生后,很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管理建设不到位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建设存在不足。一方面,部分场地存在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责任分工不明确,场地疏于管理。另一方面,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运维资金不足,既缺乏专项资金支持,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许多场所的设施设备陈旧或缺乏必要的维护。
4.应急避难场所群众知晓率低
城乡居民对于城乡应急避难场所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许多居民并不清楚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意识到它们在紧急情况下的重要性。此外,部分避难场所缺乏交通指引标志、避难场所主标志,导致居民通常对于自己所在村(社区)附近是否存在应急避难场所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在灾难发生时快速到达这些场所。
第三章 应急避难需求与资源分析
第一节 灾害事故风险分析
第16条 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1.地震灾害
汕尾市地处东南沿海地震活动带中段,是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设防区之一。全域地震危险性等级以中低等级、低等级为主。其中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海丰县和陆丰市全域地震危险性等级为中低等级,陆河县北部地震危险性等级为低等级,南部地震危险性等级为中低等级。
2.地质灾害
汕尾市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地势起伏较大,地形切割强烈,边坡陡峭,坡面形态各异,同时受极端暴雨台风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较易发生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集中分布在陆河县(螺溪镇、河田镇、水唇镇、上护镇、新田镇、河口镇)、陆丰市(大安镇、八万镇、河东镇)、海丰县(公平镇、可塘镇)、城区(东涌镇、捷胜镇、红草镇)。
3.洪涝灾害
汕尾市汛期雨水充沛,容易引发山洪、中小河流洪水、城乡内涝等灾害。洪涝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主要分布在海丰县西部圆墩河、中部黄江下游和大液河、东部流冲河及陆丰市螺河下游河段及沿岸区域。具体来看,主要分布在陆丰市东南部甲子港、西南部碣石内港、流冲河下游至入海口、黄江下游至入海口、圆墩河沿岸低洼地区、螺河上有陆丰市大安镇河段、公平水库、红花地水库、青年水库等区域。
4.台风灾害
汕尾面临南海,海岸线长,是台风灾害多发频发地区。台风灾害分布特点为南高北低,总体趋势为自南向北依次递减。高危险性区主要出现在汕尾市的南部,城区,陆丰市的东南角、海丰县的东南角部分区域为高危险性区;低危险性区主要分布在汕尾市的北部,陆河县、海丰县的北部小部分区域、陆丰市西北部为低危险性区。
5.暴雨灾害
海丰县中北部为暴雨致灾高危险区;陆河县西北部、陆丰市南部和北部局部、海丰县东南部、城区东部危险性等级比较低。从行政区来看,海丰县海城镇,陆河县水唇镇、新田镇、东坑镇,陆丰市城东街道、八万镇等地区为暴雨致灾高危险性区;海丰县公平镇、黄羌镇,陆河县河田镇、河口镇,陆丰市陂洋镇、潭西镇等地区为中高危险性区;海丰县梅陇镇、平东镇、赤坑镇,陆丰市南塘镇、湖东镇、碣石镇、甲西镇,陆河县螺溪镇、南万镇等地区危险性等级较低。
6.海啸灾害
汕尾市海啸淹没危险区较小,集中分布在汕尾市沿海一带。具体来看,海啸淹没危险性高等级区域集中分布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陆丰市湖东林场以及红海湾遮浪街道等沿海区域;海啸淹没危险性中高等级区域位于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新港街道、捷胜镇,陆丰市东海街道、湖东镇碣石镇,红海湾遮浪街道、东洲街道,海丰县大湖镇、梅陇农场,陆丰市东海街道等沿海地带,危险性中低等级、低等级的区域零星分布在危险性等级高、中高区域周边。
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主要涉及汕尾市道路交通及建筑施工领域。该类意外事故风险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没有直接关联,但对城市应急响应和救援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影响。
第18条 灾害事故风险总体特征
1.自然灾害总体特征
汕尾市自然灾害总体特征表现为风险整体偏低,中部、南部及北部局部区域较高的空间分布格局,高风险区域主要分布在海丰县西部圆墩河、中部黄江下游和大液河、东部流冲河及陆丰市螺河下游河段及沿岸区域;海丰县南部、陆丰市西部、中部和南部、陆河县中北部、城区西部和中部等河流沿岸低洼地区及山地丘陵森林覆盖区也有较大分布。从行政区看,汕尾市各县(市、区)中海丰县各避难种类高风险区占比最大。
2.生产安全事故总体特征
道路交通及建筑施工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出,部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汕尾市安全生产形势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发生较大事故的风险仍然较高。
第二节 应急避难人口分析
第19条 规划近期需满足避难人口规模
规划近期,应急避难场所至少可满足汕尾市60%常住人口避难需求;考虑到规划应具有前瞻性,规划近期避难场所至少可满足2035年汕尾市60%常住人口避难需求。
1.紧急避难人口
规划近期,汕尾市紧急避难人口规模为180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紧急避难人口规模为39万人。
2.短期避难人口
规划近期汕尾市短期避难人口规模为27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短期避难人口规模为5.85万人。
3.长期避难人口
规划近期汕尾市长期避难人口规模为9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长期避难人口规模为1.95万人。
第20条 规划远期需满足避难人口规模
到2035年汕尾市常住人口为30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为65万人;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全面建立,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全覆盖。
1.紧急避难人口
到2035年汕尾市紧急避难人口规模为300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紧急避难人口规模为65万人。
2.短期避难人口
到2035年汕尾市短期避难人口规模为45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短期避难人口规模为9.75万人。
3.长期避难人口
到2035年汕尾市长期避难人口规模为15万人,汕尾市中心城区长期避难人口规模为3.25万人。
第三节 应急避难资源调查分析
目前汕尾市潜在应急避难资源为教育类、行政办公类、园林类等公共设施及场地空间,潜在应急避难资源分布情况见附表1。
第21条 教育类避难资源
汕尾市教育类潜在应急避难资源有408处(不包含幼儿园),总占地面积为629.03公顷。
第22条 行政办公类避难资源
汕尾市行政办公类潜在应急避难资源(镇街办公用房)有38处,总占地面积为32.83公顷。
汕尾市行政办公类潜在应急避难资源(村(社区)办公用房)有271处,总占地面积约为22.66公顷。
第23条 园林类避难资源
按照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筛选要求,汕尾市目前园林类避难资源(可利用公园绿地、广场)795处,总面积为345.72公顷。
第四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24条 规划目标
规划至2030年,初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充分应对多种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数满足本级行政区所需应急避难总人口的60%,基本完善城市防灾避险体系,城市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达到2平方米/人,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
规划至2035年,全面建立科学完备的市域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加强规划和已建应急避难场所的科学评估和动态维护,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防灾避险体系,全面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全覆盖,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40%。
第25条 应急避难策略
1.灾害事故转移避险
对于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市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预报和应对工作需要决定启动预警响应,指挥、协调、督导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社会发布规避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2)核实危险区域人口情况,评估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需求;
(3)组织预设匹配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4)根据避险安置需要,提前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受灾害影响人员进行预防性转移和安置。
2.避难群众安置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辖区资源力量,做好现场各项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组织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县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并保持通信联络,确保应急指挥高效畅通。
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避难场所规模和安置人员数量,合理配备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安置服务保障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做好集中安置期间本单位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工业和信息化、政务和数据、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场所安置运行期间的救灾物资调拨、安全保卫、紧急医疗、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排水、通信、供电保障等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期间发生超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处置能力的紧急情况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并及时向市县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
3.避难场所分级分类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公共服务中心布局及汕尾市人口分布情况,根据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均衡布局,重点在各县(市、区)城镇地区新增紧急避难场所,根据生活圈合理建设短期避难场所,全面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的避难场所全覆盖。
第26条 指标体系
为便于规划实施与管控,结合规范要求,指定支撑落实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规划指标表详见附表2。
第五章 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规划
第一节分级分类体系
第27条 避难场所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在遵循《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前提下,以社区生活圈为基本安全单元,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依据行政管理层级划分为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第28条 避难场所分类
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按照建筑及场地类别、总体功能定位,以及避难时长、避难种类、避难面积、避难人数、服务半径和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科学设置室内型和室外型、综合性和单一性,以及紧急、短期、长期应急避难场所:
1.按避难时长、避难种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2.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3.按总体功能定位,分为综合性避难场所,单一性避难场所。
4.按特定功能需要,设置特定避难场所。为易于进行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设置,并得到有效利用,避免浪费,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设置要求见附表3。
第二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
第29条 布局要求
1.总体要求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符合《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共服务体系有关内容,遵循总量够用、既有尽用、新建赋能、共建共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城镇地区根据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区和商业集中区等不同区域的安全风险、人口密度、应急避难场所资源条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改造适宜级别和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乡村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于群众避险避难与应急救援,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物资,提高乡村地区应急避难能力。规划布局时,考虑本地区与周边地区共享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情况。
2.选址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综合考虑城镇与乡村、平原与山地不同地区和各地主要灾害类型。既要邻近人口聚集区,方便进出,确保车行和步行便捷,便于群众应急避难,又要综合考虑场地建筑条件,确保在遭受设防标准内的灾害事故影响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镇街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学校、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设施)、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灾害事故高风险农村地区和镇街集中居住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力度。确保至2035年,汕尾市1个镇街至少设置1个乡镇(街道)级应急避难场所,1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置1个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
第30条 应急避难场所现状布局优化
1.规范管理
对汕尾市879处现状避难场所纳入规范管理。
2.标准化改造
对汕尾市现状123处避难场所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应急避难场所级别、类型进行相应调整。
3.撤销场所设置或取消避难功能
对22处不合格的避难场所进行撤销的建议,详见附表4。其中4处避难场所进行变更调整;对18处存在建筑场地条件不达标、缺乏基础保障能力、实际避难场所变更等情况的避难场所进行撤销或取消其避难功能。
第31条 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规划
1.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
(1)新增有效避难面积
规划期内,新增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436.44公顷(详见附表5),各类型应急避难场所新增有效避难面积如下:
新增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332.3公顷、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93.17公顷、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10.98公顷。
新增室内型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305.31公顷,室外型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131.13公顷,其中新增防灾避险绿地有效避难面积为105.84公顷。
新增避难场所均为综合性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436.44公顷。
(2)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数量
至规划期末,规划新增避难场所666处(新建27处,改造639处),其中,市级避难场所5处,县级避难场所28处,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78处,村(社区)级避难场所555处,详见附表6;紧急避难场所542处,短期应急避难场所102处,长期应急避难场所22处,详见附表7;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594处,室外型72处,新增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包括37处防灾避险绿地,详见附表8。
各县(市、区)可在满足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要求下限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供各县(市、区)参考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名单见附表9。
2.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
通过优化调整,预计至规划期末,汕尾市共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最小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685.5公顷。其中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540公顷、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103.5公顷、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42公顷;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411.3公顷,室外型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274.2公顷。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可覆盖全市300万常住人口的规模需求,详见附表10。
应急避难场所布局更加合理,设施设备满足综合避难需求。至规划期末,市级避难场所共13处、县级避难场所共50处、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共161处、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共1611处,详见附表11;紧急避难场所共1521处、短期避难场所共220处、长期避难场所共94处,详见附表12;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共1620处、室外型避难场所共215处,详见附表13。
第三节 应急通道与相关城乡基础设施
第32条 应急通道
1.应急疏散道路
(1)应急疏散道路体系
规划落实市域层面救灾轴线,建立以陆路交通干道为主,水路通道及空中通道为辅的综合应急救灾交通体系,并结合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确定汕尾市的应急疏散道路布局,将应急疏散道路分为一级通道、二级通道、三级通道、四级通道四个级别。
(2)市域疏散道路布局
一级通道为“五横四纵”,是应急疏散道路的骨架。“五横”为紫金至陆河高速-陆河至惠来高速(陆河段)(规划)、甬莞高速、汕尾至汕头高速(远期谋划)、深汕二高-珠东快速(规划)、深汕高速(沈海高速)(深汕西改扩建中);四纵为揭普惠高速南延线(在建)、兴汕高速(五华至陆河段)及陆丰支线(陆丰支线为规划)、紫汕-兴汕高速(海丰黄羌(市界)至汕尾红海湾田墘)(紫金至汕尾段规划)、甬莞高速与沈海高速海丰联络线(规划)。
二级通道为“四横五纵六联”,主要由国道、省道组成,用于各县(市、区)及镇街、救灾指挥中心、长期避难场所、医疗救护中心及物资集散中心(如主要物流园区)等场所与外部的交通联系以及一级通道的集散通道。“四横”为南万-东坑、公平(市界)-陂洋(市界)、鹅埠-陂洋(市界)、小漠-甲东(市界);“五纵”为内湖-湖东、河口-碣石、水唇-金厢、螺溪-城区、公平(市界)-红海湾遮浪;“六联”为城东街道-甲子、华侨-碣石、西南-上英、城东-赤坑、河口-附城、城东-梅陇。
三级通道主要由县道组成,主要用于联系紧急避难场所至短期避难场所,以及短期避难场所至长期避难场所。
四级通道为乡道、城镇地区居住区道路以及农村公路网,主要用于联系居民点、商业点和工作地至附近紧急避难场所。
(3)中心城区疏散道路布局
一级通道为深汕高速(沈海高速)、兴汕高速(五华至陆河段)及陆丰支线(陆丰支线为规划)。
二级通道为东城大道、汕遮公路、滨海大道、汕尾大道、红海大道等主干道,承担中心城区的疏散救援功能。
三级道路为新城路、文德路、通港路、康平路、城南路、兴业路、体育支路、文明路、二马路、广场西路等次干道。
四级道路负责连接各村(社区)短期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的道路,保障各社区、村庄之间联系,以城镇地区内部或村庄主要道路为主。
2.内部疏散通道
(1)设置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内部疏散通道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附表14的规定。
(2)应急出入口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应急出入口,短期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3个应急出入口,紧急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应急出入口。应急出入口宜包括主、次和专用出入口。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应急疏散道路衔接,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市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员数量、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在主要避难人员便捷进入的方向设置临时入口,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米/万人。
3.避难通道保障措施
灾时道路救灾避难专用。在平时,作为灾时救灾避难的道路都具有普通通行的交通功能,在灾害发生时,道路应实现专用路权,将救灾避难设为首要功能,以达到提高救灾效率的目标。
提高避难通道辨识程度。在某种灾害类型下,例如火灾,道路界限的不明确往往会增加救灾过程的困难,道路辨识程度的提高有利于救灾人员顺利开展救援活动。
健全相关设施。除了连接消防、医院等各类型防灾据点外,救灾避难道路本身的防灾减灾设施(如消防栓)也相当重要,其设置应比一般道路更加完善。
完善防灾空间。由于救灾避难通常比一般交通需要更多的紧急空间,因此救灾避难道路除了需要比一般道路宽以外,还需要在设计中充分考虑救灾设备的停靠空间、救援人员的抢救空间以及避难人员的疏散空间等。
提升避难通道冗余性能。对于道路通行能力薄弱的地区,设置空中通道救援,结合短期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设置空中投掷点。
第33条 城乡基础设施保障
1.应急供水
县级及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保障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保障应在接入村镇给水管网的基础上,选择设置应急储水设施或应急取水设施;村(社区)级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保障应在接入村镇给水管网的基础上,选择设置应急储水设施、应急取水设施或储备瓶装水。
2.应急供电
避难场所系统设计、供电系统设计、配电设计、应急照明宜参照《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版)规定。
3.应急排水、排污
污水系统与雨水系统应分开设置;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宜纳入市政、村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避难场所内宜设置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在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对产生的污水进行收集。冲厕等高浓度污水应经化粪池或沼气等处理后再进入收集系统。
4.应急消防
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版)有关规定。
第34条 区域协同
1.避难场所建设应与人防、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规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和发展。
2.兼顾人民防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为人防指挥、通讯、警报、宣教、人防标识等功能留有接口。
3.兼顾疫情防控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为防疫功能区划分、设备安装、医疗物资存储、人员隔离、防疫消杀等功能留有接口。
4.加强与周边城市应急合作,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响应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害信息实时互通,共同评估风险,优化避难场所布局。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机制,确保灾害时快速调集资源。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指引
第35条 场地建筑条件
1.选址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要求,同时考虑车行和步行便捷,选择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基础设施接入,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区域。
(2)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让地震断裂带等抗震危险及不利地段,无法避让时,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抗震设防应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相关抗震规定。
(3)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危险区,无法避让时,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4)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远离行洪区、水库泄洪区、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危险区等洪涝灾害危险区。
(5)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开周边建(构)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
(6)在条件适配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可与人民防空疏散场所联合挂牌使用。
2.特殊要求
(1)室外型避难场所不适用于台风灾害应急避险。
(2)应急避难选址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与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小于1000米。
(4)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治次生火灾蔓延。
第36条 服务范围
紧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半径为1千米以内,步行10-15分钟可达;短期避难场所服务半径范围为2.5千米以内,步行30-40分钟可达;长期避难场所服务半径范围为5千米以内,步行70-90分钟可达。
村级避难场所不可设置为长期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不可设置为紧急避难场所。
第37条 功能区
根据避难时长,将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紧急、短期和长期三种类型,分别配备不同的功能区域。各类避难场所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避难功能,以保障避难人员在不同避难阶段的生活和应急需求,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及功能类别设置详见附表15。
第38条 设施设备
根据各类避难场所设置的功能区以及承担的不同应急功能,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配备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等基本设施,并根据具体需求增设排污系统、停车位、餐饮服务、文化活动空间等辅助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为避难人员提供全面的生活和应急支持,满足不同阶段的需求,具体配备情况见附表16、附表17。
第39条 物资储备
建立以政府主导、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合理科学地规划仓储布局,提升物资储备的整体能力,实现多样化的储备手段,确保应急物资的快速调配和有效保障,物资配置参考清单见附表18。
第40条 信息系统
全面对接广东省智慧应急工程成果,根据汕尾市应急管理业务的实际需求,优化业务模块、功能设计、输出要求、数据结构与数据类型,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管理,推动避难场所的网络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与有效共享。构建应急避难疏散数字化平台框架,为应急避难疏散提供管理决策支持。
第七章 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
第一节 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第41条 中心城区规划近期目标
至规划近期,应急避难场所至少满足中心城区避难人口需求的60%。专项规划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39万人,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102.41公顷;短期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5.85万人,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19.63公顷;长期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1.95万人,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7.96公顷。
至规划远期,汕尾市中心城区规划常住人口为65万,完善城市绿地防灾避险体系,全面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满足城乡人口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全覆盖。专项规划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65万人,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117公顷;短期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9.75万人,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22.43公顷;长期避难场所可容纳人口3.25万人,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达到9.1公顷。
第二节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第42条 规划新增避难场所
至2035年,汕尾市中心城区新增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109.9公顷。其中,新增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93.86公顷,其中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58.61公顷;新增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7.42公顷,其中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7.42公顷;新增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2.36公顷,其中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36公顷。
预期新增市级避难场所5处,县级避难场所12处。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34处,村(社区)级避难场所75处;紧急避难场所共81处、短期避难场所共30处、长期避难场所共15处;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共83处、室外型避难场所共43处。
第43条 规划防灾避险绿地总体布局
至2027年,规划建设13处中期避险绿地(长期应急避难场所),32处短期避险绿地(短期应急避难场所)。其中新建防灾避险绿地27处,改造防灾避险绿地10处。规划提升防灾避险绿地8处。
第44条 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
至规划期末,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117公顷,其中室内型(含室内室外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70.2公顷;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总面积不低于22.43公顷,其中室内型(含室内室外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3.46公顷;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9.1公顷,其中室内型(含室内室外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不低于5.46公顷。
预期汕尾市中心城区共设立应急避难场所299处。其中,市级避难场所13处、县级避难场所22处、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45处、村(社区)级避难场所219处;紧急避难场所229处、短期避难场所43处、长期避难场所27处;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232处、室外型避难场所67处。
第三节 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引
第45条 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建设
参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2021版)》、《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中的相关规定: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集散区、指挥管理区、医疗救治区、物资储备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应急停车区等功能区,并配置保障功能区基本功能和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消防、应急通风、应急供暖、应急通道、抢修抢建、无障碍、标志标识、等需要的设施设备及物资。可根据场所空间类型、总体功能定位,适当增减功能区和相关设施设备及物资。
短期避难场所应在紧急避难场所功能区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应急宿住区、防疫隔离区、餐饮服务区等功能区,并在紧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的基础上,增配保障功能区基本功能和应急排污、安全保卫等需要的设施设备及物资。
长期避难场所宜在短期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增设应急指挥区,并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供水和消防等设施。在功能上加以完善,承担避难住宿功能,并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垃圾应急储运等设施。在平时可以进行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发挥对民众的应急教育作用。
第46条 应急避难通道的管理控制
至2027年,规划建设13处中期避险绿地(长期应急避难场所),32处短期避险绿地(短期应急避难场所)。其中新建防灾避险绿地27处,改造防灾避险绿地10处。规划提升防灾避险绿地8处。
第47条 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
中心城区应严格管理区域性疏散避难通道和城市主要疏散避难通道,进一步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确保道路两侧建筑防灾性能,制定灾时应急交通预案,加强应急避难标识系统研究与建设及灾时交通管制。
第八章 实施安排
第48条 重点任务
1.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与功能
对现有避难场所进行科学调整和补充建设。优先选择在人口密集但避难场所短缺地区选址建设,确保避难场所空间分布更加均衡;对现有和规划中的避难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机制。
2.优化现有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和标准化改造
逐步完善现有避难场所的应急配套设施,增加应急供水、供电、医疗救治、应急通讯、避难场所标志,兼顾无障碍设施设置。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合理配置应急物资,确保物资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
3.提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
制作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分布“一张图”,推动安装应急避难场所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与各级智慧应急平台实时对接,为应急指挥调度和受灾群众避险安置提供有效服务。
4.强化管理维护
明确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应急避难场所与日常公共设施的融合共建共用,实现平急结合、资源统筹,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的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第49条 实施建设安排
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划分为两个阶段: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
1.近期建设安排
由各县(市、区)应急部门与规划部门根据规划内容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与布局的空间方案,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城市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达到2平方米/人。
确保在2030年前至少完成123处现状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改造工作,结合灾害风险分析结果与建设难度,可优先考虑改造提升各县(市、区)现状应急避难场所。
按照规划确定的紧急、短期、长期避难场所布局情况逐步开展建设,使应急避难场所覆盖范围更广泛,避难场所布局更合理,满足防灾减灾的需要。确保在2027年前至少完成45处避险绿地的建设,基本完善城市防灾避险体系。
2.远期建设安排
至规划远期,应全面做好剩余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争取在规划期末全部建成,并对前期已经建成的避难场所根据需求进行改造提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地震、台风、洪涝等避难演习的规模,注重培养居民的防灾救灾和互助意识,例如在应对洪涝灾害时,地势高的村民自建房可以快速转换成短期的应急救灾点。可由政府部门牵头,指定各镇街、村(社区)之间的定向互助对象,确保灾害风险大、避难场所用地面积紧张的镇街能够更好的进行灾时应对。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50条 组织保障
1.健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整合、建设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力,理顺体制机制。政府统筹协调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要求各级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站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准备和运行保障工作。
2.推进应急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落实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促使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乡村和进机关。加强企业的应急管理,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运有机制、善后有措施。做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能源、通信等重点部门的应急建设,普及公共安全、应急救助、防灾救灾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落到实处。
紧急应急避难场所由镇街或村(社区)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短期应急避难场所由县(市、区)或镇街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长期避难场所经相关部门评估,由市县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居民避难疏散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组织按照规划的场地和路线具体组织实施。
以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按照管理权属由相应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作为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场所日常管理单位落实场地空间、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维护管理责任。
公园、绿地、广场类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作为场所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场地空间、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维护管理责任。
学校类场所由校方作为场所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等驻校单位,落实场地空间、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维护管理责任。
3.优化应急避难场所的科学管理
各级政府组织应当贯彻国家防灾减灾救灾改革精神,重视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规范和加强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的应急避难场所科学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坚持“平急结合、平急两用”理念,做到设施“日常有维护,随时可启用”,使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避免闲置与资源浪费,实现应急避难场所日常和灾时的标准化管理运行。
第51条 资金保障
坚持以政府财政为主导,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来源,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建立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资金动态增长机制。由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落实;其他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52条 社会参与
推进应急避难知识普及,加大应急避难场所宣传教育力度,采用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技能训练,提高市民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增强市民忧患意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展览、讲座等方式对广大市民进行应急避难知识的广泛宣传,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工作,以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单位每年开展两次应急避难疏散演习演练,每次演习演练设置不同的灾种通过应急避难演练。
加强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推动各有关部门熟悉完善应急避难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市民的防灾意识,锻炼和提升市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能力。
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地图和电子导航地图,供广大市民使用。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语和宣传栏,并普及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牌。
附表
附表1汕尾市县(市、区)可利用资源统计(单位:处;公顷)
附表2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指标表
附表3应急避难场所分类设置要求
附表4汕尾市建议撤销避难场所名录表
附表5汕尾市规划新增有效避难面积(单位:公顷)
注:中心城区包括城区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陆丰市包含华侨管理区。
附表6汕尾市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情况表(单位:处)
附表7汕尾市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时长分类情况表(单位:处)
附表8 汕尾市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场地类型情况表(单位:处)
附表9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名单(参考)
附表10 规划期末有效避难面积(单位:公顷)
注:中心城区包括城区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陆丰市包含华侨管理区。
附表11 规划期末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布情况表(预期)(单位:处)
附表12 规划期末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时长分类分布情况表(预期)(单位:处)
附表13 规划期末应急避难场所场地类型分类分布情况表(预期)(单位:处)
附表14内部疏散通道有关规定
附表15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及功能类别设置表
附表16紧急、短期、长期避难场所设施设备配置一览表
注:“●”表示应设置的应急设施设备,“○”表示可选设或选用应急设施设备。
附表17紧急、短期、长期避难场所设施设备配置参考清单
附表18紧急、短期、长期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配置参考清单
附件:1.汕尾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5—2035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