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5〕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6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市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航空消防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6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9月21日印发)
《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办发〔2024〕17号)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09号)
《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5〕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
《中共汕尾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的决定》(汕尾发〔2023〕3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20〕68号)
《汕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的通知》(汕森防指〔2020〕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地市发生的对汕尾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市、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重点目标的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汕尾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消防救援局支队长。
3.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协调驻汕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申请等事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现场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市和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1 现场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县(市、区)按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行政首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后勤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5.2 后方指挥部
县(市、区)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应急管理、公安、林业、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6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第二梯队为市级和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三梯队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并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协调省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和其他地市队伍支援。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动队伍,由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调动广东省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调派。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拟调入县(市、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经研判同意后,通知拟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市支援
根据相邻地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卫星、无人机、护林员、舆情监测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相关标准及时发布,当预判全市范围出现极高森林火险等级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消防和气象主管部门等加强会商,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巡护监测,护林员每天在责任区巡山护林的次数不低于3次;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视情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时间、所在位置、过火面积、影响范围、附近重要设施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援力量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研判意见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灾情况,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审签后,分别报市委总值班室、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以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目标、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 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 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暴雨等特殊天气除外)。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6.3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市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掌握属地开展火灾扑救情况;
(2)指导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规范指挥工作机制,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视情组织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实时气象信息,为市应急指挥部研判火情发展态势提供参考;
(4)市应急指挥部连接县(市、区)、镇(街道)无人机拍摄画面,及时传回火场画面;视情协调三大运营商保障现场通信,指导属地做好搭建现场指挥部的有关工作;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6)市应急救援支队赶赴火场增援,视情通知周边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7)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
(8)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9)加强舆情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管场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调派其他县(市、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根据需要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
(5)出现危及供电、供气、油库等重要设施时,协调其他专业队伍处置,并加强对居民区、营地、监管场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出现危及居民区时,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8)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9)协调宣传、网信部门等加强舆论引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等工作组;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视情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视情及时发布火情通报或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到市应急指挥部联合值守;
(3)根据需要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相邻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并做好省派出的联合工作组、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前来支援的准备、协调、保障等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支援;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火情通报或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时间和响应措施,按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其他情形
在清明期间或全市各地火灾多发或森林火险持续极高等重点时段,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按相应程序和权限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相应等级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联合值守工作机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指挥部参加会商决策、值守等,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查处违规用火行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2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 航空消防保障
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预案培训,提升森林火灾处置水平,确保在森林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的规范要求,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战的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优化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处置流程,确保通过演练达到磨合协作机制、增强实战能力的目的,不断提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水平。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值班电话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5.跨县(市、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电话
附件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协调驻汕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申请等事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相关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电力安全生产,督促林区发电企业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灭火立法工作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司法行政戒毒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解决的经费;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表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普通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所辖高速公路沿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火灾区域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市国动办:负责协调联系驻汕部队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协调驻汕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抢险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压实属地责任,督促属地宗教工作部门指导本地区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团市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社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武警汕尾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汕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汕尾农垦局:负责督促所辖农场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指导县(市、区)气象部门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汕尾广播电视台: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指导、督促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抢险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汕尾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线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线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线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所辖在林区油站落实好各项防灭火措施,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所辖在林区油站落实好各项防灭火措施,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现场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汕尾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铁塔公司、三大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应急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汕尾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公路抢修抢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市国动办牵头,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部队指挥中心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汕尾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新闻办、汕尾广播电视台、汕尾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5
跨县(市、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原则
1.以市森林消防机动救援队伍为主,地方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辅;
2.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提出申请用兵需求。
三、全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力量调度表
附件6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