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5〕18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银行机构:
《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进一步加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运作情况,对《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汕府办〔2022〕34号)进行修订优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帮助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存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转贷、续贷和跨行置换贷款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8000万元,首期资金规模4000万元。其中市级出资2000万元,县级出资2000万元(即三县一区: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各出资600万元,陆河县出资200万元),后续根据业务需要逐步增加安排资金。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建立融资专项资金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营服务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或补充协议,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定期开展融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加强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评价,督促运营服务主体规范开展融资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牵头协调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业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融资专项资金的落实,督促县级财政按要求足额安排资金,并做好资金总体绩效评价。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根据自身部门职责,与人民法院、贷款合作银行紧密联系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查封、法律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优化营商环境,争取以最短时间、最高效率办结融资专项资金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四)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及相关调控政策要求,及时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并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五)汕尾金融监管分局:督导银行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政策,适度放宽对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对接服务好企业的续贷、转贷需求。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与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服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内部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二)保证转贷贷款发放时全封闭运行,并即时归还相对应的贷款,实行无缝对接;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转贷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得推荐企业使用民间高利贷转贷,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参与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并按照与运营服务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六)严格把控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贷款品种,原则上应为非线上贷款产品,否则必须提供银行内部审批批复,且续贷、新贷贷款额度能够覆盖所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使用额度、期限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融资专项资金未按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完成转贷并转回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需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合作银行与运营服务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无条件足额偿还融资专项资金。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内,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发放贷款的,银行不承担无条件偿还责任。
第八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先到先得顺序确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若出现中小微企业同时申请情况时,则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次数较少的优先办理。
(二)融资专项资金为贷款先到期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办理转贷、续贷及跨行转贷业务。
第九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符合管理运营融资专项资金条件的第三方,作为运营服务主体,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运营服务主体按年收取融资专项资金委托管理费用,用于融资专项资金日常运营工作的人力成本、交通等相关经费开支。管理费用为融资专项资金累计发生金额的0.1%,原则上每年不高于25万元,以后视业务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运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运营服务主体在专项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发生金额核算管理费用,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从融资专项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违约金中支付。如有不足,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补足。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融资专项资金每个年度发生的资金使用费、产生的利息在扣除税费、审计费、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于每年1月末转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回补融资专项资金在开展转贷业务中发生的本金损失。
第十二条 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以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报告运营服务主体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运营服务主体应当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融资专项资金的业务开展情况。运营服务主体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融资专项资金,应当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缴融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业或个人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作为非营利性政策性资金,运营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如上级政策要求或市政府决定融资专项资金终止运作,出资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共享收益,期满后将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相应划归各出资方国库。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经营性农户、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中小微经济组织等所有中小微市场主体参照中小微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汕府办〔202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
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根据《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为加强汕尾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8000万元,首期资金规模4000万元,后续根据业务需要逐步增加安排资金。
二、资金托管
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根据长期合作基础,由市政府办公室与运营服务机构签订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由运营服务机构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工作。
由运营服务机构选择一家建立专项资金业务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开立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与各家合作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后视专项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增设专项资金账户和调整运营服务主体。增设专项资金账户由运营服务机构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增设。
运营服务机构要根据实际制定配套业务运行的制度和流程,严格防范专项资金在日常管理和实际运作中发生法律、资金安全风险。
三、资金使用前提条件
专项资金面向由于转贷、续贷、跨行置换贷款出现暂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或原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或新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经营性农户、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中小微经济组织等)。
使用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是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且新的贷款已经获得银行审批通过。一般情况下,同一主体在同一家银行的转贷、续贷业务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但以下三种特殊转、续贷情况,经严格审核后,也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一)同一中小微企业出于优化贷款结构的目的,用另一家银行的新贷款置换原银行旧贷款,在新贷款已经获得审批、且新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结清原银行老贷款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同一实控人有实际控制的多家中小微企业,其中一家中小微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到期前,银行要求该主体的贷款需结清退出,但此银行同时已审批同意给予同一实控人的另一主体发放贷款,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前,银行要求该家主体贷款需结清退出,但此银行同时已审批同意给予实控人(企业主)发放贷款,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者企业主贷款到期前,银行要求其贷款需结清退出,但这家银行同时已审批同意给予其经营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支持对象
1.依法进行商事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更新划分依据,将以有关部门最新发文为准)的行业划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支持的行业范围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与商务服务业等;
2.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指不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限制消费记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为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情形;
3.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
4.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中小微企业需出具书面承诺;
5.若新旧贷款涉及不同借款主体的,需于各种核查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核查新旧贷款主体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借款与企业主个人借款等关联性的相关查询依据。
(二)使用额度、期限及使用费
1.单笔限额:单户单笔专项资金使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使用期限:专项资金单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0个自然日。
3.专项资金的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向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按天收取使用费。具体如下:
①在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使用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先行预缴3个自然日的使用费至专项资金专用账户;②专项资金6个自然日(含)内的使用费,每个自然日的使用费率为0.1‰(千分之零点一),第7个自然日起,每个自然日的使用费率为0.2‰(千分之零点二);③转贷、新贷完成后,实际使用天数少于3个自然日的,不予退还;超过3个自然日的,按实际使用天数和费率补缴使用费;④同一中小微企业同一年度第3次(及以上)申请资金时,专项资金使用费率为每个自然日0.2‰(千分之零点二),收费规则同①③。
五、资金账户监管及资金流转管理
(一)资金账户监管
专项资金账户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共同监督。运营服务机构在一家合作银行开设专项资金管理账户,独立存放专项资金,与运营服务机构其他资金隔离,实行专户核算管理。
(二)资金流转管理
1.同一银行转贷、续贷: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由合作银行负责办理续贷,并根据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或同质文件(具体以各银行版本为准)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此转贷过程中所有操作环节的合规性,以及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的责任均由合作银行无条件承担,具体以运营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跨行置换贷款: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原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由该银行负责办理旧贷款的结清。新合作银行在旧贷款结清后,根据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或同质文件(具体以各银行版本为准)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此业务操作过程中所有操作环节的合规性由相关银行无条件负责,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的责任则由新贷款发放银行无条件承担,具体以运营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六、申请审批流程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银行续贷、新贷相关要求,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向银行提出转贷、续贷或特殊转续贷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具体申请资料以银行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协议要求为准。
(二)银行审核。合作银行及时审核中小微企业申请,确定是否予以转贷、续贷或特殊转续贷。对于同意转贷、续贷或特殊转续贷的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在《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合作银行在相关资料备妥后,将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加盖银行公章的同意贷款审批文件发送运营服务机构。
(三)专项资金审批。运营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以签订的银行合作协议要求为准),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项目条件合规性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合作银行要求的期限将专项资金划拨至其指定的账户,以供银行结清旧贷款的资金扣划。同时,运营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前,报备上月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清单。
(四)闭环操作。运营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预缴资金使用费,签署相关文件(若有)。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合作银行负责办理转贷、续贷,并根据其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或同质文件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
(五)时限要求。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后,原合作银行或新合作银行原则上须在6个自然日内完成转贷、续贷或特殊转续贷,并根据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或同质文件将专项资金转回专项资金账户,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六)风险处置。专项资金未按上述时限要求转回专项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须根据管理办法、合作银行与运营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无条件足额偿还专项资金。
(七)资料归档。每笔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完成后,运营服务机构应将相关项目资料建档备查,并定期梳理已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报送机制。运营服务机构需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沟通专项资金运作中碰到的风险和阻力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相关登记手续。合作银行、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应指定专人为我市融资专项资金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紧密联络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三)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与《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同步实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致。《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汕金〔202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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