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在我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市选出在汕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五、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七、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八、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九、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厅职老同志;
十一、出席政协第八届汕尾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十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三、市高层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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