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4〕44号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有效改善汕尾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汕尾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汕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一)城区禁燃区范围
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所有范围,包括凤山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马宫街道、红草镇、东涌镇、捷胜镇,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所有范围。
1. Ⅲ类禁燃区范围:汕尾市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1。
2. Ⅱ类禁燃区范围: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马宫街道、红草镇、东涌镇、捷胜镇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二)陆丰市禁燃区范围
陆丰市东海街道、城东街道、河西街道、河东镇、潭西镇、上英镇行政区域所有范围。
1. Ⅲ类禁燃区范围:陆丰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2。
2. Ⅱ类禁燃区范围:陆丰市东海街道、城东街道、河西街道、河东镇、潭西镇、上英镇Ⅲ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三)海丰县禁燃区范围
海丰县海城镇、城东镇、附城镇行政区域所有范围。
1. Ⅲ类禁燃区范围:海丰县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3。
2. Ⅱ类禁燃区范围:海丰县海城镇、城东镇、附城镇Ⅲ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四)陆河县禁燃区范围
河田镇行政区域所有范围,水唇镇、上护镇、东坑镇部分区域。
1. Ⅲ类禁燃区范围:陆河县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4。
2. Ⅱ类禁燃区范围:陆河县河田镇Ⅲ类禁燃区外的区域,汕尾陆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的管理。
三、禁燃区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实施分类管理:
(一)Ⅲ类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1. 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 直接燃用生物质。
(二)Ⅱ类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1. 煤炭及其制品(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直接燃用生物质。
五、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六、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Ⅲ类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三十天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其他在《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管理中并未被禁止使用的燃料。禁燃区Ⅱ类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三十天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其他在《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管理中并未被禁止使用的燃料。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专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单台出力规模等其他名词,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工作的规定释义。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除尘加袋式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汕府〔2018〕2号)、《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陆府通〔2020〕9号)、《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的通告》(海府通〔2019〕5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陆河府通字〔2018〕4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