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生产、销售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要求,自2024年6月25日起,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单位。辖区拟生产上述6种产品的生产单位,须尽快办理生产许可证,且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自2024年9月25日起,对于尚未办理以上6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擅自组织生产的市场主体,将按照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销售单位。辖区上述6种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密切注意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索票索证并核对产品包装标识。2024年9月25日之后销售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6种产品的,将按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于2024年9月25日之前生产的以上6种在售产品,一经抽检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刻采取责令召回、下架等处置措施。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以上6种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