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交通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汕尾市区至火车站市政道路进行一级公路改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汕尾市区至火车站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尾市区至火车站市政道路改建工程,自市区腾飞路与香洲路交叉处开始,经林埠、新圩、新地、品清、终于汕尾火车站,全长5.24公里。其中,市区至汕遮公路路口段为40.0米,汕遮公路路口至火车站段60.0米,具体以建设单位设立界桩和标志为准,上述范围为汕尾市区至火车站市政道路改建工程建设控制区范围。
二、凡在改建工程建设控制区范围内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需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到市城区凤山街道办事处、东涌镇政府办理登记缴验手续(联系电话:凤山街道:13543126000,13302678868;东涌镇政府:13432782398,13062512888,13719565939),汕尾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凡在改建工程建设控制区内违法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广告设施及抢种的植物,当事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或迁移。
三、凡在改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各类管线设施(含供水、电力、电信、国防光缆、路灯等),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将现有管线的位置、数量、埋深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市公路局路政科,联系电话:0660-3281818。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到现场协调处理。
对改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需拆迁的管线设施,其权属单位应负责迁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征地拆迁主体为市城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公路局和市财政局配合。涉及土地征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审批,改建工程建设所在地的有关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改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不服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并在限期内拆迁仍拒不执行征地拆迁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六、有违反本通告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地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管线迁移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盗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物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