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级职能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县(市、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县(市、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县(市、区)领导包片到镇(街道),镇(街道)干部包片到村(社区)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县(市、区)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县(市、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重点镇、中心镇、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就业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从业人员、居住人员、独居老人、妇女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坚持消防治安联防;指导、督促镇(街道)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六)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镇(街道)及其兼职消防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七)成立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隐患整治及其他隐患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火灾死亡人数不超过有关部门下达的全年火灾控制指标;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报告火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医疗卫生、交通、环保、公安、安全生产、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分季度组织协同演练。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队(站)装备;指导镇(街道)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壮大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按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配备专职消防保安员。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肩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上报。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单位有效履行对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逐级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本部门、主管行业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主管行业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市委宣传部、党校、公安、教育、卫生、劳动等机构和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在各类的进修、入职培训、岗位轮训中综合消防安全内容。
(六)指导分管行业中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促单位和企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和供给。
(七)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壮大志愿者宣传阵地。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在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群体中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架构,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八)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能力。
(三)推动、指导公安现役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专(兼)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火灾扑救,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规定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九条 农村(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组织消防主题电影播映等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要求建立农村(社区)兼职消防队,并组织农村(社区)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演练,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
(三)在农村(社区)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动人口为补充的志愿消防队员,组建一定规模的志愿消防队。
(四)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组织巡查服务队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市政府与市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与镇(街道)和县(市、区)属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监察。
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定期对市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县(市、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县(市、区)政府的责任人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人领导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