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原省库渔船
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9〕3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彻底解决原省库渔船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长期积累的矛盾,切实维护原省库渔船渔民的切身利益,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区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汕尾市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渔船问题的复函》(粤海渔复〔2018〕162号)和《关于废止〈关于建立广东省海捕渔船“双控”数据库实施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海渔函〔2018〕3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原省库渔船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理顺证书,办理证件,把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监管和纳入减船减产范围,切实把原省库渔船存在多年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好,进一步消除产权纠纷,减少渔区不稳定因素,确保渔区稳定、渔民增收、渔业增产。
二、范围确认
原省库渔船监管对象范围为各地政府核查确认上报,并经市政府审定后于2016年8月29日向省海洋渔业厅报送的《关于报送核查确认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渔船情况的函》(汕府函〔2016〕343号)中确认的825艘渔船(其中:已批准入库437艘,未批准入库388艘),其余渔船一概不认。
三、主要内容
(一)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1. 将符合要求的原省库渔船全部纳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同时,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原省库渔船管理的相关规定理顺相关证件(具体工作指南见附件,供各地参考)。证件理顺后,不允许办理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业务。
2. 根据国家渔业油补政策规定以及省油补政策调整总体方案,原省库渔船不享受广东省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
3. 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按国内渔船管理要求,配备安全生产设备,依法依规生产、接受监管。达到老旧船舶船龄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及对老旧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达到报废年限的,自然淘汰,退出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纳入渔船减船转产范围。
1. 参照国库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利用省每年下达的油补切块资金,将原省库渔船纳入减船转产项目,逐年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原省库渔船。
2. 原省库渔船船主申报渔民减船转产应坚持按自愿原则。
3. 纳入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原省库渔船,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海渔函〔2017〕205号)执行。
4. 减船转产补助标准可为每千瓦5000元(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补助核算原则以实船主机功率、许可证(母船)双控功率取最小值。对灭失渔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工作要求
原省库渔船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敢于担当,不畏困难,精心谋划,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制订原省库渔船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在渔区、码头等场所张贴相关通知、制作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渔区、渔港广泛宣传,务必使符合资格的原省库渔船船主理解政策、执行政策。
(三)狠抓工作进度。集中力量按程序做好原省库渔船受理初审、实船勘验、审核核准、换发理顺渔业船舶证件等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抓进度,疑难问题集中研究解决。
(四)完善档案管理。按“一船一档”的原则,完善审核审批、证件换发等档案材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加强廉政建设。各地各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强化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绝不允许借机“吃、拿、卡、要”。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六)强化部门协调。建立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渔民投诉,妥善处置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加强督查,建立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化解行政风险。加强联络协调,主动开展工作,努力把此项工作打造成造福汕尾广大渔民群众的阳光政务工程。
五、本方案与此后上级出台相关文件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方案由汕尾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理顺证件工作指南(供各地参考)
除前期部分按《关于建立广东省海捕渔船“双控”数据库实施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716号)批准已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原省库渔船外,其它符合要求的原省库渔船,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各地按程序受理初审、实船勘验、审核核准、换发理顺渔船证件。
一、申请
(一)申请人。
1. 渔船产权无变更的,由船主提出申请;
2. 原船主去世,经公证确认继承人的,提供《公证书》原件由继承人提出申请;
3. 发生渔船购置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原船主身份证复印件,原船主现场签名确认的声明书,或提供《合同公证书》原件的,购置行为予以确认,由购置人提出申请;
4. 原船主户籍迁移外地的,通过购置转为当地户籍,由当地户籍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
申请人填写《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申请书》(1-2页)(附表1)(下称《申请书》),作出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船检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324号)整治处理的原船证不符渔船,提供处理依据,包括核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材料,复印件须原处理机关审核,或由原处理机关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4. 渔业船舶证件遗失的,提供船主向发证机关提出的证件遗失情况报告,及经主管机关核实的《渔业船舶证书遗失情况表》(附表2)、刊登作废声明报纸原件。
5. 灭失渔船,提供《海事调查报告》等灭失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原处理机关审核。
6. 其他辅助材料。
受理时间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受理
材料收集人接收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核对原件与申报材料复印件一致,核对人在申报材料及《申请书》上签名确认,提交给受理人进行初审。
受理人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书》填写受理意见,填写并打印《申请书》“实船勘验记录”(第3页),填写证件数据。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表3)交还申请人,申报材料留存备查。
“实船勘验记录”中“渔船证件数据”,按原渔船证书所记载的数据填写。经(粤海渔函〔2009〕324号)文处理的,填写整治结果的渔船数据。
提供“实船勘验记录”、船检证书或经(粤海渔函〔2009〕324号)文处理的相关材料,交由实船勘验工作小组(须两人以上组成,其中一人为船检验船师)进行实船勘验。
三、勘验
实船勘验工作小组对申请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原省库渔船进行实船勘验,在“实船勘验记录”中现场记录并签名确认,比对数据并作出是否船证相符的结论。拍摄含有核船小组成员、船主、渔船船名标识,全船船貌等在内的影像材料附入勘验材料中。
实船勘验丈量船体尺寸数据与渔船证件记载数据相差5%范围内的,按渔船证件记载数据记录实船数据,超出范围的,按实测数据记录。
船证不符的,按自愿原则由申请人提出“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申请,可参照《关于印发〈汕尾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海渔函〔2015〕83号)的规定进行整治。经整治的渔船,视为船证相符。
四、核准
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原省库渔船按渔船证书真实合法、实船真实存在且船证相符的原则审核核准。
审核人审核申请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原省库渔船证书的完整性,审核证书数据、实船勘验数据、“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系统数据三者相符情况。审核人打印《申请书》“初审意见”(第4页),对审核情况进行记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确认。审核合格的,提交主管领导核准。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按原渠道驳回。
核准人根据审核意见,并再次审查后在《申请书》“核准意见”中作出核准意见。核准通过的,发给由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签发的《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核准书》(附表4)(下称《核准书》)(属灭失渔船的,在备注栏备注“灭失”)予申请人。核准不通过的,按原渠道驳回。
五、理顺证件
申请人凭《核准书》办理船名核准、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
(一)办理船名核准、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船证不符经整治后的,参照《关于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粤海渔函〔2015〕632号)的文件要求,予以数据标注。
(三)灭失渔船采取先理顺后注销的方式处理。证件加注“灭失”字样,原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发给盖有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用于办理后继业务。船主凭证件复印件,按《关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海渔函〔2017〕414号)的文件要求办理灭失手续后,注销船舶证件。
(四)老旧船舶不符合航行要求的,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其他证件不予签发。申报渔民减船转产的,发给有效期三个月、加盖原件相符章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用于办理渔船拆解、渔民减船转产业务。
(五)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渔船证件加盖“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原已发证的,换发时照此标注。
六、档案管理
按“一船一档”的原则,完善受理核准、证件换发档案材料收集及管理,保持档案完整、排列有序。
(一)申报材料档案。
申报材料档案应包括《申请书》及其他完整申报材料、《核准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档案材料集中存放。
(二)证件理顺换发档案。
各业务部门证件理顺换发档案应包括申报过程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件理顺换发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所回收的渔船证书原件、《核准书》复印件(许可换发收回原件),档案材料归入原渔船档案中存放。
另外,已按(粤海渔函〔2010〕716号)文批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原省库渔船,存在船舶所有人变更、船证不符、灭失、老旧船舶的,可通过此次理顺证件予以理顺。申请人填写《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船理顺证书申请表》(附表5),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船检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参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核准通过的,发给《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渔船理顺证书核准书》(附表6),办理证件理顺手续。
附表:1.《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申请书》(略);
2.《渔业船舶证书遗失情况表》(略);
3.《不予受理告知书》(略);
4.《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核准书》(略);
5.《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船理顺证书申请表》(略);
6.《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船理顺证书核准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