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共建共享,夯实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谋划、科学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以光纤网络、移动通信、公共WLAN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加快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光纤宽带网络、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各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共建共享,切实提升通信网络支撑能力。到2017年,全市光纤接入用户要达到23.5万户,光纤接入率提升至70%;公共移动基站累计达1.8万座以上,基站站址累计达2400座以上;公共区域WLAN热点累计达1000个以上,AP数累计达7000个以上。全市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4G网络全面覆盖城镇和乡村,重点公共场所实现WLAN全覆盖,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落实职责分工,推进共建共享
规划、住建部门及市通建办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城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造各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加强合作,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以共建共享方式开展光纤网络建设和改造,全面开放存量基站资源和通信管道资源,释放资源共享红利,提升通信网络的承载能力和覆盖水平。铁塔公司要充分发挥基站建设主体作用,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建设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合理规划,提升通信基站覆盖能力。
三、开放公共资源,提升网络覆盖
各级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粤府办〔2014〕8号文的要求,无条件免费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屋顶天面、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大力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进行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协调开放合适的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商住楼宇等场地以及道路指示牌、路灯、广告等公共设施,支持移动通信设施建设,逐步推动在政府、医院、学校、公园、广场、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公共WiFi接入服务。
四、简化行政审批,强化要素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绿色通道,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改、科技、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能,对宽带普及提速、通信基站建设、城市WiFi覆盖等有关项目的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转用和林地占用等审批手续,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电力企业要切实保障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并对其用电报装、线路租挂、电力抢修等建立优先保障机制。
五、建立保护机制,保障安全运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切实维护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依照规划建设的基站、铁塔、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严肃处理非法逼迁行为,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等造成基站、铁塔、通信管道等改动、迁移和损失,应协调相关单位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予以补偿。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野蛮施工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应急通信预案,提高重要通信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能力,并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确保通信网络安全。
六、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督促指导
充分发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通建办的作用,确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针对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基站逼迁、阻挠施工、用地用电等问题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办机制,敦促有关部门限时解决,切实维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秩序。对阻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以及实施排他性、垄断性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衔接和沟通,并定期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督办计划,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电磁辐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基站、通信机房建设和运营,确保基站、通信机房辐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要求。要积极主动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电磁辐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对基站、通信机房电磁辐射的疑虑。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