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有关单位:
根据9月30日上午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办草拟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灾后复产重建的临时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于10月23日前传真报至市政府办公室(传真电话:3370377)。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灾后复产重建
的临时性措施(征求意见稿)
今年19号超强台风“天兔”的正面袭击给我市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灾后复产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财政措施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各级政府要整合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与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为复产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各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安排、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发动社会各界捐款,统筹安排和引导各类捐赠资金支持灾后复产重建。划出部分财政资金、扶贫资金和社会援助资金等作为救灾复产贷款的专项贴息资金,以减轻受灾农户、企业的财务负担,切实帮助受灾农户和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落实好每户全倒户市、县财政各配套5000元的补助资金,确保全倒户受灾群众在2014年春节前能住上新房。
(二)给予重灾区综合性财力补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综合性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灾害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免收工本费。
二、税收措施
(四)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因台风“天兔”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因台风灾害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台风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抓紧清理受灾企业已报应退未退税款,及时办理退税。
(五)支持房屋建筑物恢复重建。对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土地部门认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在停止使用后,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允许延期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因灾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停业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备案。延期申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延期缴纳税款规定。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申报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七)落实车船税优惠。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金融措施
(八)增加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放总量。
1.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的调剂。加大受灾地区专项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2. 对受灾地区实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根据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人行汕尾中心支行增加对受灾地区的支农再贷款额度,重点用于支持农房重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帮助灾区群众和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3. 放低贷款门槛。适当降低授信标准,扩大受灾地区分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用最低的利率和最长的还贷期支持企业和农民借贷。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启动最优惠最灵活的政策措施,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房屋草契和农民信用等级贷款、联户联贷联责、农业企业担保农民贷款等形式进行贷款。
(九)加强金融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救灾资金拨付、捐款资金汇划,以及其他救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设计专项授信产品或拓宽现有信贷产品适用范围,积极开展融资对接活动,重点支持城乡住房、重点基础设施、农牧业和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等领域灾后恢复重建。
(十)加快灾后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及时了解客户受损情况,认真做好理赔保障和灾标的查勘定损,筒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确保赔付资金及时到位,帮助灾区群众和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四、国土资源措施
(十一)确保灾后重建用地。
1.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2. 及时提供抢险救灾用地。对于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受灾地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对灾毁农房需易地迁建的宅基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在批准新宅基地的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十三)保障农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对龙头企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田头冷库等生产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办理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
(十四)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措施
(十五)加大就业援助。
1.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因灾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造成的“零就业家庭”,确保至少1人实现就业。
2. 鼓励受灾地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推动开展复产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解决企业复产用工需求。受灾地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 支持受灾地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灾地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对因受灾未能升学且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及时引导和帮助他们入读汕尾技工学校和陆丰技工学校,并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4. 帮扶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等专项服务,实施“一对一”帮扶,向其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有职业培训要求或就业见习愿望的,组织其参加培训或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5. 促进受灾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随到随立,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程序简化、随到随解,对所有立案的案件主动引导当事人调解处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保障所有受理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调解和裁决,确保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维护。优先解决受灾倒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对受灾倒闭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的,根据职工申请对受灾企业裁决先予执行,确保职工工资优先得到支付。
(十六)社会保险措施。
1. 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灾地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2. 适当放宽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适当放宽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因急救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或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须的目录外药品,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工农业扶持措施
(十七)加大企业服务和支持力度。帮助受灾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为受灾企业申报重建项目、贷款资金、政府扶持等方面牵线搭桥,提供指导和帮助。对全市受灾企业视其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灾企业复产期间涉及有关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属本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对受灾企业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免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组织质检机构免费为受灾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厂房和检验室设计,免费为受灾企业进行实验室期间核准。对受灾企业产品委托检验费按60%收取,免收加急费;实验室检验设备校准费按50%收取;对锅炉水质监测签约服务到期的企业,继续给予监测服务,缓收服务费。开通企业标准服务绿色通道。标准登记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产品标准备案的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提供企业标准查询绿色通道。开展免费技术帮扶活动。
(十八)加强农业复产的服务扶持。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技术队伍对各地农户进行复产技术指导,对受浸的稻田、菜田进行消毒、消灭病虫害。要组织种子、种苗、鱼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供应,引导农户对蔬残地进行补种,在绝收地开展冬种。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受损船只的维修和适航条件的检测,促成渔船出海生产。要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养殖基地指导复产,帮助指导渔排、渔塭设施的修复和放苗复养及防疫等工作。
(十九)建立农业生产救灾防御体系。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机制,能投保的行业和企业,实行应保尽保,以减少种植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启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对“三项建设”进行补贴,重点是对蔬菜大棚和平价商店进行补贴。在供销社服务“三农”和城乡的经营中给予税费减免或优惠。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有关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二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受灾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受灾企业,从救灾款项中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的救灾复产启动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救灾扶持力度,补助每个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0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个30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每个30万元,认定挂牌的菜篮子工程项目单位每个30万元,菜篮子工程培育对象每个2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受灾龙头企业发展。县级财政要筹集救灾专项资金,帮助所属农业产业化组织救灾复产,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
七、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二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地质灾害排查评估,通过推动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建设等手段,强化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积极支持防灾能力建设,提升应急抢险专业化水平。加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力度,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推动分层级、分系统防灾联动机制的完善。
(二十二)加强生态修复。全面恢复受损林草植被,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护能力建设,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十三)实施特殊林地政策。支持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林地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和手续。对受灾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一律不再收取育林基金。争取上级支持将被毁林木特别是景观林带和防护林的重造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重新恢复森林景观。
八、工商管理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落实企业登记免费措施。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继续在全市推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登记管理“零收费”、允许“住改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政策。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申请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设立“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网上提供登记信息查询、登记指南、文书表格下载、各类登记业务办理。继续开展移动办(验)照服务,为偏僻地区和农村等地个体工商户提供上门办(验)照服务。
(二十五)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行受理、审查、核准一站式服务。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减少办事环节,对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和群众要做到特事特办,只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按照“非禁即可”的要求,一律开绿灯,确保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简化手续,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继续在全市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开辟动产抵押“绿色通道”,由专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及行政指导服务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结,为企业开展灾后复产提供便利。
十、其他政策措施
(二十七)设立受灾重建项目库。对受灾的工业、农业企业落实专项对口扶持,明确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审批办法,由各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申报。各级政府对各地申报的项目逐一审核后建立项目库,按计划实施扶持建设。
(二十八)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对受灾项目的申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等,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办理的办法进行,减少审批环节,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对灾害中受损严重、对当地经济贡献大、就业人口多或社会影响大、符合产业规划和政策导向、且能积极主动开展复产重建工作的工业企业,其申报的重建项目给予优先审批上报。对受灾合作社或养殖场,符合标准化池塘改造条件的,优先安排上报现代化渔业或省级标准化池塘改造项目;符合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或“菜篮子”工程项目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上报。
(二十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复产重建。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鼓励引导包括港澳台侨、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复产重建。鼓励不同参与者采用捐赠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灾后复产重建。
以上临时性扶持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