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金〔202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财产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保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助力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市金融局牵头制定的《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7月25日
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缓解小微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系列文件精神,积极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深入推进汕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业务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的要求,结合汕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小微市场主体(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市场主体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并向前述小微市场主体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参与,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政府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操作简便的融资渠道,切实发挥保证保险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担作用,实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银行、保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密切配合,在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识别和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并将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
(三)突出效率,稳步推进。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调动各方积极性,不断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四条 总体目标。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和人民银行汕尾中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三方合作,通过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杠杆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支持,较好地缓解困扰本市小微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贷款规定
第五条 贷款对象。重点支持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
(一)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农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二)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汕尾市科技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条件,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中小微企业。
(四)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大户、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需具有汕尾户籍或者已在汕尾市范围内连续缴存社保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
具体贷款对象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以上标准共同认定。法院判定的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列为失信的企业和个人,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六条 银行与保险公司资格。鼓励全市具备条件的银行按照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银保合作协议。银行应具备发放小额贷款的资质,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上述市场主体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保险公司需具有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符合承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格,并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得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授权后,根据相关合约开展业务。
第七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银行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贷款定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
(三)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第八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资质,具备保险精算和理赔服务能力,能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独立核算,定时编制独立的核算报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理赔支出、费用开支及损益等信息。
(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对有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符合条件保险机构进行遴选,选取1家作为试点机构。
(四)承保保险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并按照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和业务范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九条 保费收入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设立单独的险种代码核算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情况等准确的承保理赔数据。
第十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单个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1年以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按季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与保险费率。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额外收取除利息和贷款保证保险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一)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上浮35个基点的水平。
(二)投保保证保险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取贷款的前置条件。保证保险有效期限覆盖贷款期限,保险费率根据借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厘定。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主应向承保保险机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保证保险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的3%,市财政对合格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一半的保费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1%。
(三)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续保续贷。
第十二条 银行业务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向市金融局出具意向函,承诺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资质条件以及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风险分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由银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
(四)按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业务审查、审批等工作,并提供报告给保险机构。
(五)与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保险机构签发的保证保险保单发放贷款,从借款申请人提供保单到贷款发放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业务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局出具意向函,承诺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资质条件以及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与银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风险分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真实性以及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复审核实。
(四)与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定期报告制度。银行、保险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季度报告,并保留相关业务凭证备查。
第三章 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
(一)银行应根据农业企业、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做好贷前风险识别、贷款利率定价和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放款管理、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的风控管理要求,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做好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银行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该项业务的贷款不良率:贷款不良率=累计已发放贷款不良额/累计已发放贷款额。其中,累计已发放贷款不良额包含银行自行承担的本金损失及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付额。
(二)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前的尽职责任调查、保险费率定价工作,配合银行做好贷前风险识别和贷后管理工作,重点审查贷款的真实性以及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标准,提供保险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借款企业投保申请、银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如认为贷款存在较大风险,可进行独立调查,对银行贷款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保险赔付条件。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欠息(或本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含分期还款)2个月内未偿还本金,或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经银行追索未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除司法认定银行违规放贷、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银行须提供的索赔申请材料应在银保合作协议中载明,赔付期限最长不超过银行提起索赔之日起30个自然日。
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与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承担。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贷风险分摊机制,对每笔不良贷款,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按照80%和20%的分摊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对于单一银行在同一个自然年内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双方在该自然年内合作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的150%。
第十八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单家银行机构的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该银行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必要时金融监管部门可进行专项贷款现场检查;当试行期限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超出预算上限时,该项业务暂停,由市金融局牵头研究下一步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欠款追偿。银行与保险公司分别按有关协议和各自管理制度追索贷款欠款,追索所得抵冲追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受偿。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
(一)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试行期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信用和进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累计以200万元为上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另行安排财政补贴,用于补贴当地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保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保费补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对借款人按参保保费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1%),该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向借款人出具保单时予以标明。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措施。为提升我市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业服务专班对参与该工作试点且业务发展良好的机构在年度评价激励、考核中给予加分,以及上级评先评优推荐。评价激励的加分标准参照具体项目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局牵头建立借款企业(户)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会同人民银行汕尾中支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一)将严重失信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予以披露,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
(三)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享受我市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等。
(四)依法加大对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恶意骗贷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局负责牵头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工作方案,组织推进相关工作,跟踪总结工作进展,审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的申报工作,监督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单独核算和管理情况,开展业务检查,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人民银行汕尾中支负责依法依规向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企业、连带责任人征信信息查询,将相关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负责指导、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稳妥开展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将相关业务纳入银行保险机构日常风险监管范畴,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督导或业务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资金支持。
(五)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借款人工商登记管理及行政处罚信息,配合做好对失信违法企业借款人的监管,限制办理相关工商业务。
(六)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涉农型、科技型等小微企业名单供银行和保险公司参考,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对象开展资信调查。协助甄别和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保户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待遇情况等。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维护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业务是我市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统筹协调。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汕尾中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紧密合作,规范金融经营活动,共同把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业务做实做出成效。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市金融局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自媒体加大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宣传,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保险公司或借款企业在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有关保费补贴等方面的其他扶持政策。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贷款对象符合市、县和部门有关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补贴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市财政局列入本级专项经费预算,市金融局根据实施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申请,向市财政申请结算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专项补贴资金暂行管理细则
附件
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专项补贴资金暂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根据《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与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为贷款对象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承保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本暂行细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暂行细则所称的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应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属同一主体。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我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及调整《实施办法》和本管理细则的内容、条款,审批拨付保费专项补贴事宜。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作、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和风险防范工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业务流程开展业务。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补贴保费的财政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划拨、变更专项资金规模,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金融局负责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业务的实施,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的解释、修改、完善,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保险业务情况。同时督促银行、保险公司按时提交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贷款汇总数据表及相关资料。
(三)人民银行汕尾中支负责依法依规向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企业、连带责任人征信信息查询,将相关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负责指导、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稳妥开展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将相关业务纳入银行保险机构日常风险监管范畴,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督导或业务检查。
(五)银行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及保险公司通报,根据有关协议负责追索欠款,承担责任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等。
(六)保险公司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申报结算补贴保费;设立单独的险种代码核算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目,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准确的承保理赔数据;每季初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上一季度承保情况,以及经核实的补贴保费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无法按约定还款的参保借款人,根据协议协助银行追索欠款,并对银行及保单列明的受益人进行赔付,按照《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承担责任比例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三章 贷款与保险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保险期限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及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约定执行:
(一)保险费=保险金额(即贷款本金)×保险年费率×保险期限(年)。
(二)保险费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除保险费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费用。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是指自市金融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为1个年度,未足12个月的仍按1个年度计算。协议到第二年12月31日止。
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是指生效日在约定年度内的单家银行所有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实收保证保险保费。当发生风险时,当年度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适用当年度该项目的赔付上限。
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是指放款日在约定年度内银行发放的所有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贷款的总金额。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购买保证保险)的借款人(投保人)须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如企业相关证件、财务报表等。
(二)信用记录,如企业征信报告等。
(三)产品介绍,如产品技术专利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说明销售情况的材料,如销售订单、交易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
(五)说明供应商情况的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或其他佐证材料。
(六)说明经营情况的材料,如销售毛利率或其他佐证材料。
(七)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等。
(八)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资料,银行、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批,双方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独立调查,且不以对方的审批和调查为前提。
第十一条 银行同意贷款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意向函》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承保确认函》提交银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停止审批。
第十二条 银行在收到《同意承保确认函》后,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或放款计划书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保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签发保险单后将保单和投保资料提交银行,银行在收到保单和投保资料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如银行发现收到的材料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视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保费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借款人)办理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保费,市财政按借款人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1%)。每个借款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只能享受1次保费补贴。根据借款人支付保费时间顺序,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试行期内超出市财政预算的保费专项补贴上限时,不再给予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一次性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行)保费专项补贴资金。试行周期结束,视保费补贴实际效果,再行研究新一轮保费专项补贴资金事宜。
(二)办理贷款手续时,由保险公司先向借款人全额收取,再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市金融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并需附上借款人清单(包括姓名和银行账号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申报一次。市金融局据实审查后,提交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后市财政局按实际补贴资金转由市金融局将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已审批通过的借款人清单拨付给对应的借款人。
(三)市金融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通报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保费补贴清单(清单由保险公司送银行盖章,确认借款人本次贷款未出现过逾期)。
(二)银行放款凭证。
(三)保证保险单抄件。
(四)保单发票复印件。
第六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承保保险机构日常监测到保险保费补贴即将到达预算上限时,应提前会知银行并报告市金融局,试行期限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超出上限时,该项业务暂停;单家银行的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该银行应暂停办理此项业务。以上情况由市金融局牵头研究提出下一步可行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银保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机制。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十九条 建立银行、保险公司惩戒机制。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银行相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出现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机构无法及时得到理赔且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保险公司开展本项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通报欠款信息和名单,依法依规取消各类金融项目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申请资格及荣誉的评定资格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