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农农〔2025〕15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汕尾市“乡村CEO”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日
汕尾市“乡村CEO”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CEO”管理,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效能,根据《汕尾市“乡村CEO”人才培养计划》及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四个一批”选拔培育的“乡村CEO”人员及运营团队管理,坚持以“懂农业、懂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选拔标准,打造高素质的“乡村CEO”运营团队。
第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总,负责制订年度培育计划与培育任务,报同级组织部门审定后,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筛选培育,并严格审查审核,确保培育工作质量。
第四条 县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开展培育人选初步审查、走访考察调研、确定培育名单,确定培育人选等。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培育人选的物色与组织申报。
第五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要结合“四个一批”选拔要求,为选拔培育的“乡村CEO”制订年度运营绩效目标及相关考核机制,落实“乡村CEO”运营绩效日常监督工作。
运营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不限于集体经济增长率、集体资产增值率、项目发展及营收增长率、带动农户增收比例等指标。
第二章 培育机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能力资质。符合“四个一批”的选拔条件。
(三)职业认同。有扎根乡村、服务乡村发展的意愿。
(四)健康条件。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培育程序
(一)镇村申报。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工作实际,物色拟定培育人选,经镇(街道)班子会议审核提交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二)县级评审。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考察调研,根据拟培育人选政治素养、能力资质、工作意愿及工作成效进行评审,确定培育名单,报市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市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参与实地走访考察调研。
(三)授牌公示。对经评审合格的人选,授予“乡村CEO”称号,并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其中,属“招聘一批”的,招聘事项应当经村集体民主会议表决通过及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订聘用合同及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撤销辞退
第八条 撤销辞退情形
(一)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达良好等级;
(二)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超10万元;
(三)违纪违法、严重违反运营管理制度或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因病、因故无法履职超过6个月;
(五)个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六)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九条 撤销辞退程序
(一)镇街提议。镇(街道)、村(社区)提出撤销或辞退建议并附佐证依据,并经镇(街道)班子会议审核提交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审查。
(二)县级审定。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审查审核,经确认符合撤销或辞退条件后,报市级对应部门备案。
(三)撤销称号。撤销“乡村CEO”称号的,台账、名册注销相关信息,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其中,属“招聘一批”的,依法解除合同、免其职务予以辞退,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