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字〔202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愿征集、申报、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活动。具备申报资格的既有住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必备条件
1.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流程
(一)意愿征集阶段
1.申请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指引规定提出加装电梯申请,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办理,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2.意愿征集
具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单元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自行开展本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集,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和设计方案意见征集表》(附件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可采用线上宣传、线下咨询等模式开展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引导。
实施主体:申请人;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二)申报阶段
3.编制设计方案
在满足申报条件后,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取用电方式、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迁改的,应当提前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衔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予以配合。
实施主体:申请人;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迁改单位。
4.申请公示
申请人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申请表》(附件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如无委托则不需要)、设计方案,由既有住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设计方案、授权委托书以及意见反馈渠道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并将公示事宜告知居(村)委员会。
实施主体: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居(村)民委员会。
5.异议协商
公示期间,加装电梯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名书面提出,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鼓励和支持律师、志愿者等参与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实施主体:申请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
6.申请联合审查
公示期无异议或有关异议处理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申请,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附件5)及相关附件。
申请材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绿化、人民防空(按需要召集参加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绿化、人民防空等部门。
(三)施工阶段
7.管线迁改
申请人可凭经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向相关管线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管线迁改。
实施主体:申请人;配合单位: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
8.安全施工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能加强加装电梯工程的全过程监管。
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电梯过程必须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在安装施工前须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实施主体:申请人、土建施工单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验收使用阶段
9.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6)。
实施主体:申请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监理单位。
10.项目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备案表》(附件7)。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备案表通过政务系统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实施主体:申请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补贴申请
申请人完成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6个月内可根据属地有关规定申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贴。
汕尾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可按照《汕尾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向市城区住建局申领额度为5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市城区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实施主体:申请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
三、其他
本指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和设计方案意见征集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申请表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授权委托书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
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备案表
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申请表
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