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物资〔2025〕118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有关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汕尾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汕尾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存、调拨、回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处置,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编制保障规划、品种目录、标准,提出年度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经费。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具体日常管理,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收储、日常保管、调运等有关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常规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确定年度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上级储备物资分类指引变动等情况,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市发展改革局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委托企业储备等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采购,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保障,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内。委托企业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市发展改革局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含代储企业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规范,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配置必要的电力、给排水、弱电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使用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签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四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并及时将处置处理情况告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及统计表,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等;并按省部署要求做好储备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平台。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七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调用坚持“先进先出”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受灾县(市、区)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局发出书面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发出调运通知,抄送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承储单位按调运通知要求组织调运物资,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和粤政易等办公平台通知、报批,经双方确认,事后按规定程序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手续。
第二十条 市级调拨救灾物资严格执行物资出库手续,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物资出库后,由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受灾地区或指定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区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等,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科学研判,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前置工作方案,参照物资动用程序,及时将物资前置到相关地区。
第二十二条 相关接收部门应对接收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四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经费年度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按前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省级管理经费标准有调整的,参照执行。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租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卸费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应当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管理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救灾物资入库、动用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的;
(四)因过错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