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珠海市凤凰北路1015号丹田广场四楼4-19区域
被投诉人1: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城区东涌镇站前横四路23号)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2: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汕尾市城区文德路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投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物业(保洁、绿化)外包项目(项目编号:441501-2023-01555,以下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请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依法彻查。
2.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投诉人诉称:
《关于汕尾市职业技术学院物业(保洁、绿化)外包项目质疑回复函》中回复内容对我司质疑的内容完全没有任何依据、针对性解答、举证等证明材料,内容无任何相关性,我方对此回复不满;
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中,公示第一名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其为微型企业,并且享受了价格扣除。但中标供应商在2022年11月03日至上述项目开标之日期间,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在物业管理行业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先后出具的3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别声明其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由585人急降至67人,由中型企业变成了微型企业,在短时间内,出现声明数据前后极其不合理、不一致现象,我公司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存在严重数据随意捏造行为。通过虚假声明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以满足招标文件31-32页生“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从而骗取、享受价格扣除。同时,该公司出现重大人员变动情况下,应该考虑其是否能在人员劳动力上给予本项目稳定的劳动力输入。我公司通过网上公开渠道,收集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所承接项目,分析其总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从业人员人数超300人,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声明其为中型或以上规模企业,不应再声明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
代理机构答复称: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四款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等相关法律规定,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其从业人员为67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其享受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待遇。关于《中小企业申明函》内容的真实性,因我中心并无调查处理的权限,请贵局依法予以核查和处理。
采购人答复称: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市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就其中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的中小企业虚假承诺问题进一步向贵局提起投诉。因投诉涉及问题经市交易中心校对,评标委员会根据广物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的企业类型,给予享受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待遇,并在前期质疑阶段进行了答复,如企业提供虚假声明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校于 2023年12月12日收到贵局来函,已暂停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请市财政局按要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该投诉事件,我校将全力配合,并请贵局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校。
相关供应商回复称:
1.关于第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企业,该声明的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胡忠医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03日,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的条款,结合前述统计部门对我司的统计数据2021年年报,此时我司的统计数据单位规模为中型。经我司查询此处填写了中型企业无误,与2021年统计部门年报一致。
2.关于第二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该声明的项目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3 年绿化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4月7日,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的条款,结合前述统计部门对我司的统计数据2022年年报,此时我司的统计数据单位规模为微型。经我司查询,此处填写了小型企业,是由于当时编写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手误填写所致。但小型(或微型)企业均可以享受价格扣除,该失误并不影响我司的价格分得分及中标了该项目的事实。
3.关于第三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微型企业,该声明的项目即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的条款,结合前述统计部门对我司的统计数据2022年年报,此时我司的统计数据单位规模为微型。经我司查询,与2022年统计部门年报一致。本声明无误,我司作为微型企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由采购人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机构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预算金额547.8万元。2023年9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0月2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品目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二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其中对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的,价格扣除10%。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保洁、绿化等)、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7人,营业收入为4147.66万元,资产总额为4655.64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第三方单位协助核查情况:经向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核查,中标供应商广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企业类型属于微型企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其中对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的,价格扣除1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显示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微型企业,与招标文件关于价格扣除相关要求的规定相符。经向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核查,证实中标供应商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微型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属于微型企业、没资格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0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