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丰富人民生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园林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2年10月制定完成,并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1991年12月印发了《汕尾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省人大出台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省人大对《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将一些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绿化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有必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制定该《办法》是落实宜居城乡考核指标和创建广东省园林城市的需要。广东省园林城市的指标中就有“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一项,在已成功创建广东省园林城市的广东省地级市中,都有制定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如:《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等有关上位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主要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二章为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及建设等有关问题,主要是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要求等有关问题。第三章为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中保护管理职责及行政许可等有关问题。第四章为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中奖励和处罚问题。第五章为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的术语解释及《办法》施行时间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