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护航我市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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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1:48
- 来源:
汕尾人大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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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也填补了我市在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有力规范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构建起适应我市发展实际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我市基层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更好满足基层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卫生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卫生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要求,融入实施“百千万工程”及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持续推进新形势下我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保障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项部署要求有效落实,以高质量立法护航汕尾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维护人民健康,助力做实做强西承东联桥头堡、全力打造东海岸重要支点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总结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特别是抗疫时期有效经验做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聚焦实施新一轮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基层中医服务能力提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特别是抗疫三年多来,我市创新推出了四轮驱动机制以及应用“民情地图”实现智慧防控等一系列“汕尾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完善和固化,用以规范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法治保障的需要。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推进中仍存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健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偏弱、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疾控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防治结合不紧密等制约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聚焦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镇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医防融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发挥深汕中心医院、深汕中医院等市级高水平医院牵引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专科联盟等医疗联合体模式,推进“人员、技术、服务、管理”四个下沉,构建符合我市发展需求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系统连续、公平可及的卫生健康服务。 《条例》共设七章三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切口小、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立法要求,以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立法重点,围绕群众健康需求,突出强基层、补弱项、堵漏洞,着力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层卫生服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在过去三年抗疫大战大考中,我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体系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短板弱项,存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认识模糊、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医防融合不紧密等问题。对此,《条例》第二条明晰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定义,坚持人民优先理念,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和医防融合高质量发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工作职责,细化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协调联动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效开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格局。 针对实践中公共卫生服务不足、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不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免费政策宣传,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做好重点人群的随访、体检等日常健康管理,完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完善县招县管镇用、镇聘村用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稳定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聚力构建“15分钟”医疗服务圈,切实满足基层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当前我们仍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新发突发传染病风险持续存在,一些已经控制或消除的传染病面临再流行风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责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组建医疗应急救治队伍,定期开展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平急转换和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突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合作,围绕如何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落实分级诊疗和上下医疗资源共享,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融合发展,使基层医防协同更加高效,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卫生健康服务模式,推动基层医防融合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内容进行条文设计。 为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不断夯实基层公共卫生网底,全力构建全面参与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格局,《条例》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
6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也填补了我市在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