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节日消费环境,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节前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了一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件,现将查处的公布一批假冒侵权酒类商品典型案件6宗予以公布。
一、在汕尾市城区某茶庄经营场所发现7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二、在汕尾市城区某餐饮部经营场所发现4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在汕尾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发现10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汕尾市城区某俱乐部经营场所发现4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五、在汕尾市城区某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发现14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汕尾市城区某商行经营场所发现3瓶洋酒,经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