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3〕31号
汕尾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3年8月26日以粤府土审(11)〔2023〕22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村三联经济合作社、五雅村坑美经济合作社、西河村桥吴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6.6749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红草镇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共1.001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6.9134万元/公顷至795.2842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第十二条“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留用地货币补偿总额=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没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按照公共服务用地执行)×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一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其中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指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征地区域对应的单位面积地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政策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281户,征地总面积为100.1235亩,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1万元/亩)的33%的比例计提,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201.8791万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02)有关规定,依法在项目土地征收批复后将获批项目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后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在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3〕2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