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汕府〔2022〕48号),市政府于2022年决定将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期限暂定1年。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市政府决定将该事项继续委托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实施,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仍由汕尾市政府审批,委托期限自2023年8月12日始。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