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的违法案件。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一、城区***海湾渔港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城区***海湾渔港酒家进行食品抽检。现场抽取的“泥猛鱼”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氯霉素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海湾渔港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汕尾市城区***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区***中学进行食品抽检。现场抽取的“炸热狗”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汕尾市城区***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陆河县***展记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案
2023年5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陆河县***展记百货店进行抽检,抽取的“荔枝”经检验,该批次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陆河县***展记百货店的负责人为朱某展。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从陆河县城某华水果店购进上述荔枝26.7斤。除了被抽检的8.4斤,剩余的18.3斤全部销售出去。由于市场消费者是随机的,且荔枝为新鲜食用的农产品,截至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已无法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不合格批次荔枝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报告。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荔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凭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违法行为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