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接群众举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对陆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挂有“陆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牌匾的两间平房及后一排平房厂房涉嫌为加工假冒侵权化妆品的场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相关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蔡某涉嫌生产侵权假冒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71.472376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相关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将该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及时对涉案化妆品的十一类品牌商取得联系并发函跟进,取得十一类涉案化妆品品牌的真假鉴定,并委托汕尾市某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分别对涉案的产品的样品进行价格评估和质量检测。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陆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找到涉案的当事人蔡某。据当事人蔡某交代,上述场所是替“姓钟的老板”向陆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就该厂房的运营,据蔡某所述上述场所物品,购进地址为汕头,具体地址不详,于今年7月中旬左右蔡某与“姓钟的老板”来过一次,第一批货,是一辆“黄牌”的大货车,具体车牌不详,卸在离出口近的那一厂房,卸下来的是洗发水之类的,后续无到达过该厂房,蔡某还称“姓钟的老板”承诺出一单分蔡某一元,至今蔡某未收到承诺销售后所得的款项。
蔡某涉嫌生产侵权假冒“飘柔”洗发水,1L,117箱(4件×6支)共2808支;“沙宣”洗发水,750g,55箱(4件×6支)共1320支;“海倫仙度丝”洗发水,750ml,21箱(4件×6支)、散装48支共552支;“芬浓”沐浴露,550ml,28箱(4件×6支)、13箱(4件×9支)共1140支;“可悠然”沐浴露,550ml,54箱(1件×30支)共1620支;“惠润”沐浴露,600ml,38箱(4件×9支)、10箱(4件×8支)、散装188支共1876支;“水之密语”沐浴露,600ml,32箱(4件×9支)、散装54支共1206支;“清扬”洗发水,500g,42箱(8件×12支)、29箱(4件×12支)共5424支;“多芬”沐浴露,1㎏,47箱(2件×12支)共1128支;“云南白药”牙膏,230克,28箱(1件×48支)共1344支;“威露士”洗手液,300ml,273箱(1件×24支)共6552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蔡某涉嫌生产侵权假冒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71.472376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此案于2024年11月20日移送给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两法衔接”问题。该案由群众举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派出执法办案人员联合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到涉案地点进行检查,对涉案化妆品进行核查分类、拍照取证,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通过两者紧密合作,以及对群众举报的积极响应,有助于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
二是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当前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隐蔽性更强,凭传统手段已很难辨别商品的真伪。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及时对涉案化妆品的十一类品牌商取得联系并发函跟进,取得十一类涉案化妆品品牌的真假鉴定及价格评估。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汕尾市某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价评Z2409072号),价格评估结论:经市场调查和综合计算,标识为“清扬”洗发水等物品同类或类似合格产品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肆仟柒佰贰拾叁元柒角陆分(¥714,723.76元),涉案总货值为71.472376万元,已达涉刑案件标准。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快速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凝结了品牌价值、市场信誉和技术创新。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能够有效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创新动力和投资回报预期,可以鼓励更多企业投入研发和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打击仿冒他人品牌破坏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确保企业通过产品质量和服务公平竞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被误导的风险,避免人身财产损失,同时维护消费者对正版品牌的信任。打击商标违法行为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典型案例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罚,向社会传递“侵权必究”的明确信号,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创新、崇尚诚信的社会文化。同时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形成长效保护机制,实现多方共赢,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