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救助管理站是一个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是负责承担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对汕尾市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救治、管理、教育、护送。本部门为汕尾市民政局下属机构,于2002年经汕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机构编制等问题的批复》(汕机编[2002] 6号)批准成立,收归市民政局直接管理,并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
汕尾市救助管理站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初定编20名,后经,(汕机编[2002] 23号文)增编10名,合计定编30名。后由(汕机编[2003] 44号文)决定更名为汕尾市救助管理站。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30人,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职实有人数19人,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22人;退休人员31人。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救助管理站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汕尾市救助管理站2017年度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汕尾市救助管理站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456.7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9万元,增长17.8%。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56.70万元,比上年增长17.8%;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其他资金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456.7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4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7.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 68.9 万元,增长17.8%,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医疗救助及各项救助工作配套设施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56.70万元,比上年增长17.8%;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其他资金0.00万元,比上年增长0.00%。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97万元,与上年持平。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0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支出。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47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支出。
4.公务接待费支出3.5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万元,包括:办公费 7.00万元,水电费6.00万元,邮电费2.50万元,其他交通费8.50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 .0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上年年底,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固定资产总体为599.93万元,较上年增加54.91万元支出,增长10.08%。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的增加。其中的分布构成主要是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无形资产无变动,36.19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拨付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