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标准依据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要求,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公布本地区2024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标准测算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按我市2024年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9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6元进行测算。
(一)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23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61元,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538元。2024年拟提高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95元,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即每人每月995×1.6=1592元。因此,拟将我市2024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592元。
(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23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3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172元。2024年拟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06元,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即每人每月806×1.6=1289.6(取整为1290元)。因此,拟将我市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资金测算
(一)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据测算,2024全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需支出84463万元,2024年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已下拨情况预测,预计下拨61434万元,即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占总资金的72.7%,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84463-61434=23029(万元)。
(二)全市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
2024年3月全市城镇特困供养人数为1240人,城镇特困供养每人每月为1592元,全年城镇特困供养资金为1240×1592×12=2369万元;农村特困供养人数为9099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1290元,全年农村特困供养资金为9099×1290×12=14085万元。2024年城乡特困供养资金预计为2369+14085=16454万元,占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84463万元的19.481%。全市需配套城乡特困供养资金为23029×19.481%=4486(万元)。
(三)市、县两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规定,市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4486×30%=1346(万元),县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4486×70%=3140(万元)。
(四)提标后比2023年增加的特困供养金
2023年全市支出特困供养金15576万元,因特困供养人数动态减少,提标后,2024年全市预计支出特困供养金16454万元,比2023年增加878万元,即:中央、省级财政预计补助878×72.7%=638(万元),市县增加配套特困供养金为878×(1-72.7%)=240(万元),其中市级增加配套72万元,县级增加配套168万元。
四、起草经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局拟出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意见的函》,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同时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5月14日经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5月15日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原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