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要求,市民政局拟出《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对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救助措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拟出《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四)《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42条,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基本遵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按照有利于规范基层操作,梳理整合出来的,所有条款没有突破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一是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6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二是明确认定条件。第7至1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3个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以及不予认定情形。三是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第16至25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四是明确了分层救助内容。第26至3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具体包括单人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36至40条明确了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等。
四、起草经过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要求,按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局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形成《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