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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2024-10-25 10:18
  •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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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标准依据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要求,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和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标准测算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按我市2023年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61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32元进行测算。

  (一)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24元,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479元。2023年拟提高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61元,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即每人每月961×1.6=1537.6元(取整为1538元)。因此,拟将我市2023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538元。

  (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95元。2023年拟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32元,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算,即每人每月732×1.6=1171.2(取整为1172元)。因此,拟将我市2023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172元。

  三、资金测算

  (一)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据测算,2023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支出83983万元,2023年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已下拨情况和2022年资金下拨情况预测,预计下拨61745万元,即: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为83983-61745=22238(万元)。

  (二)全市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2023年1月全市城镇特困供养人数为1237人,城镇特困供养每人每月为1538元,全年城镇特困供养资金为1237×1538×12=2283万元;农村特困供养人数为9504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1172元,全年农村特困供养资金为9504×1172×12=13366万元。2023年城乡特困供养资金预计为2283+13366=15649万元,占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83983万元的18.63%。全市需配套城乡特困供养资金为22238×18.63%=4143(万元)。

  (三)市、县两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规定,市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4143×30%=1243(万元);县级需配套特困供养资金4143×70%=2900(万元)。

  四、起草经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要求,我局拟出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意见的函》(汕民函〔2023〕112号),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市民政局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形成《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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