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具有旅游属性的地区(小区)的房屋租赁行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汕尾市旅游度假区房屋短租管理的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于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5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地址:汕尾市区金湖路夏楼美地段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造沙滩对面)(邮编:516600)
2、电子邮箱:swsjjfgk@163.com
3、联系电话:0660-3388029
附件:关于规范汕尾市旅游度假区房屋短租管理的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规范汕尾市旅游度假区房屋短租管理的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汕尾市旅游度假区房屋短期租赁活动的管理,保障房屋短租活动相关方及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旅游度假区内开展的房屋短租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短租,是指房屋短租提供者将房屋交付住宿人员居住使用,主要按日或小时计算收取费用的活动,但属于民宿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除外。
房屋短租提供者,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以及获得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承租人,包括预订以及居住使用短租房屋的人员。
第三条(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旅游度假区房屋短租等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本辖区房屋短租相关事务和纠纷,加强对本辖区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巡查。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和住宿人员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短租监督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短租经营、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短租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中涉及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
文化旅游、网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房屋短租活动的要求)
开展房屋短租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同幢多业主的非居住房屋用于开展短租活动的,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三)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活动;
(四)房屋短租提供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短租提供者的行为要求)
房屋短租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要求: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二)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身份不明的人员提供短租服务;
(三)负责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发现住宿人员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住宿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员的行为要求)
承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要求:
(一)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房屋短租提供者登记身份信息;
(二)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不得损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其设施设备。
第八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要求)
为房屋短租提供者、承租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预订、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要求:
(一)对房屋短租提供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对房屋短租提供者平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
(三)对承租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房屋短租提供者、承租人员和相邻权人等的投诉;
(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短租房屋及房屋短租提供者、承租人员、经营情况等信息,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所获取信息的安全;
(六)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依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房屋短租提供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信息核验未通过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房源信息发布、预订、交易服务。
第九条(行业自律)
房屋短租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屋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职业培训和评价,加强房屋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促进企业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矛盾纠纷化解)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房屋短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统筹开展房屋短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屋短租矛盾纠纷的调解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房屋短租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房屋短租提供者将不符合治安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的,明知承租人员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罚。
房屋短租提供者将不符合消防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的,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维护、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要求房屋短租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房屋短租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未依法对房屋短租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
房屋短租提供者、承租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2年,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