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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10-13 10:35
  • 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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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201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集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转供电违法加价乱象有了根本改观。但由于转供电加价问题历史较久、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目前这一问题在我省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还较为严重,清理规范工作依然艰巨。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费负担,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从源头解决加价问题

  (一)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即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实施直供电改造。

  (二)5G基站的转供电改造应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337号)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信软〔2020〕96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全面加快推进。

  (三)电网企业因直供电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二、完善细化价格政策,确保降电价政策落实落地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特别是应将国家和我省降低电价的红利,包括今年工商业等用户应收电费按95%结算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三、创新优化方式方法,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

  (一)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传统方式继续大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同时,学习参照深圳市的做法,制作并推广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设计红、黄、绿码显著标识和“转供电历”等,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实行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查询与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巩固前期工作成效,以5G基站和新能源车充电桩为切入点,继续加大对产业园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价格的检查力度。要进一步掌握和更新本地转供电单位底数,建立台账明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转供电主体开展电价自查自纠,推进规范整改;多渠道掌握违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违规问题,对于长期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给予曝光。

  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联合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问题工作协调机制。各地相关部门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价格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答价格政策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投诉举报,对于违反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能源部门要督促推动转供电改造为直供电工作;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熟悉情况、掌握技术、人多面广的优势,承担起调查摸底、上门宣传,包括制作推广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具体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协商、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检查,合力推动转供电加价问题的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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