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各招商中心:
《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附件: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1月8日
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及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从而实现城市建设中产业、城市、人口、文化等多方面的有机融合,根据《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是为了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指符合汕尾市产业发展导向,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用于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更好地融合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生产、供应链等多种创新型产业功能。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确权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和可分割确权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M0)。新型产业用地(M0)宗地面积一般应大于2公顷,宗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一般应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一般不超过4.0。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环保、科技孵化、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人力资源、大数据、供应链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其中按工业厂房设计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5%;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包括配套商业、商务、管理和宿舍用房等。服务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可以经批准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转让。
第三条 实行主体准入制度和项目效益审查制度。由分管招商引资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投资促进、自然资源局、工信、科技、统计、发改、财政、税务、商务等相关单位,组成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监管联席会议,负责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和效益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并通过项目效益审查后,纳入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方可进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和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
第四条 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五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含项目地跨2个或以上功能区域及县区镇街)。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汕尾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汕尾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2.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开发主体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禁入。
4.开发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生产制造头部企业;②进出口、电商、供应链和大数据头部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④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⑤科技研发机构或高等院校;⑥新型研发机构。
5.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制造型头部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头部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
(2)科技研发型头部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属行业头部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的能力。
(3)产业平台类企业:主要从事孵化、创意、商业服务等业务的创新型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二)申请资料:
1.经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递交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书和加具意见的《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
3.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发主体的业绩证明,提供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介绍,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
第六条 项目效益审查
(一)基本条件:
1.项目主导产业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3+2”、“5+N”现代产业体系导向,符合汕尾市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目录。
2.项目亩均财政贡献不少于30万/亩,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少于400万元/亩;通过“三旧”改造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其亩均财政贡献和投资强度按60%标准执行;
3.项目入驻企业中,规上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0%,或规上企业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产业用房总面积的30%。
4.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设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资料:
1.由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提交的项目效益审查申请书和加具意见的《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节能环保、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预期财政贡献、规上企业入驻比例或使用产业用房面积比例以及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能力等具体情况。
3.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注册登记资料(开发主体、运营主体原则上为同一单位;如不是同一单位的,运营主体应为开发主体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书。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开发主体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书(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实行同步申报,一并评估,分别出具审查意见的操作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开发主体应向所在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开发主体准入申请,并如实填报《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后向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提交准入认定申请。
2.申请项目效益审查的,由项目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二)评估审定
1.申请资料受理后,由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对开发主体准入和项目效益审查一并进行评估(30个工作日内),评估内容包括开发主体生产经营情况、投资实力、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情况等。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在受理申请资料后,同步征求市自然资源、工信、科技、商务、发改、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发主体准入和项目效益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
3.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评估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包括项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比例、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财政贡献预期、规上企业入驻比例或使用产业用房面积比例等)。审查意见报项目监管联席会议牵头市领导审定通过后,由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分别出具书面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意见。
第八条 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全部准入条件的,但属市重大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割转让比例确认
第九条 拟开发地块具体分割转让比例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拟开发主体承诺财政贡献,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换算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后,在项目效益审查时一并提交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审定。拟开发地块为分期建设的,应在申请时明确每期具体分割转让比例。
第十条 分割转让比例与财政贡献原则上成正相关,以财政贡献最低线为基准(财政贡献最低线为“亩均不少于30万元”,分割转让比例基数为“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按照“年财政贡献至少每增加1万元/亩,分割转让比例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的比例计算。新型产业用地(M0)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60%,新型产业项目已办理分割转让的部分不得再次申请分割。
第十一条 对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设面积60%的部分,允许按幢、层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分割为层且分割的建筑面积除省级产业园和深圳-汕尾市级共建产业园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他产业园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工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在扣除建筑物补偿给原土地权利人情况下再进行分割转让比例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为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财政贡献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具体包括:
(一)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督促入驻企业纳统,限期落实规上企业招引或培育任务。
(二)严格监督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docx
附件3.汕尾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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