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从疫情发生地抵陆隐瞒不报人员的通告
陆公通〔2020〕2号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期,为最大限度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汕尾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有去过武汉疫区的人员或接触过从疫区回来的人员必须自行向当地镇政府或村(居)委报告。 二、凡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自觉到当地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以便筛查存在风险。 三、对拒不服从、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不积极配合隔离、治疗,瞒报且密切接触其他人员,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警示案例: 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汕头澄海探望其父杜某雨,期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但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及另一知情人许某浩未主动报告,造成与其有密切接触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2月2日,该4人被公安机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此外,梅州兴宁、青海西宁、广西玉林等地也发生过同类案件。 为了你我他,请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负起责任,不要因你的故意隐瞒,贻误了疫情及时控制而导致扩散蔓延。同时,积极检举揭发,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举报电话:110、5515110。 特此通告 陆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