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
汕建字〔2020〕79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19﹞3299号)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事前备案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进行事前备案,由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二)已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招标人无需到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备案手续,可以通过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称“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直接发布。
(三)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招标须具备的条件材料和承诺书(详见附件)。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对实施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发现招标人违反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查处。
二、取消投标报名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