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房首付款家庭共济提取。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共同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二、支持“以旧换新”贷款购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出售原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住房认定贷款资格,执行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标准。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证明为准。

  四、统一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统一降至2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五、维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不变。个贷率未超过85%(含)时,维持现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不变。现阶段,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52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78万元;计算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为18倍。

  六、政策执行期限。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政策执行期间,由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4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