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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便于广大缴存职工准确理解我市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用好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处于恢复调整阶段。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我市制定出台阶段性优化使用政策。核心目的是降低职工购房门槛、减轻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要点解读

  (一)支持购房首付款家庭共济提取

  政策内容: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共同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政策解读:

  1.共济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适用范围:仅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不纳入本次家庭共济提取范围。

  3.所需材料:除提取业务所需必备资料外,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提取承诺书》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公证材料等)。

  4.提取额度:预提首付款时,所有参与提取人员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要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5.政策利好:允许家庭成员共济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效缓解职工筹集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

  (二)支持“以旧换新”贷款购房

  政策内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出售原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住房认定贷款资格,执行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标准。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

  2.认定标准:曾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全部结清;原住房已完成出售。

  3.政策利好:对“卖旧换新”职工给予首套房贷款政策支持,降低改善型购房首付与利率成本。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政策内容: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为准。

  政策解读:

  1.认定方式:家庭住房套数认定由原全市范围统一认定,调整为按购房所在县(市、区)独立认定。

  2.适用条件: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情形: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有两套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政策利好:实行分区精准认定,更好适配跨区域就业、居住实际,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

  (四)统一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

  政策内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统一降至2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政策解读:

  1.政策变化:统一首次、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一步降低二次贷款购房门槛。

  2.政策利好: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执行更低首付比例,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五)维持最高贷款额度和缴存余额倍数不变

  政策内容:维持现有最高贷款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不变。

  政策解读:

  1.背景原因:截至2025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71.58%,按原有规定达到贷款额度调整条件。鉴于本次个贷率上升主要为“商转公”业务集中办理带来的短期波动,且房地产市场仍处于恢复调整期,为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刚需职工贷款需求,暂不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缴存余额倍数,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2.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52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78万元;计算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为18倍。

  (六)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内容: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

  本次优化为阶段性政策,政策实施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持续跟踪市场变化及资金运行情况,如需调整将另行向社会公告。

  三、注意事项

  业务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事宜,请关注“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或致电中心各管理部咨询。

  0660-3693865(市城区管理部)

  0660-6600102(海丰管理部)

  0660-8826400(陆丰管理部)

  0660-5601828(陆河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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