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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指引》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4日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如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贷。

  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同时已还商贷本息12期以上,并剩余还款期限一年以上,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如原商贷有累计3期以上逾期记录,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是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商转公贷款不改变原商贷的抵押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需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且该住房应仅以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预售房(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且产权清晰,方可办理抵押;

  (四)在与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商业银行办理的商贷才能办理商转纯公贷款、商转组合贷款,且只限原商贷发放银行办理;

  (五)商转公贷款采用“以贷冲贷”方式;

  (六)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模式。商转公受托银行为该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待公积金贷款发放结清原商贷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将解除其第一顺位抵押权,商转公受托银行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变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额度取万元整),取最低值为最终可贷额度:

  1、不超过当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原商贷本金余额;

  3、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二)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的剩余期限,且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计算可贷最长期限。

  (三)利率

  商转公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商业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放款账户

  商转公贷款款项须划入受委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三)购房全款发票;

  (四)个人(家庭)房产证明;

  (五)职工原购房合同(二手房可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职工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

  (七)个人征信报告(已婚夫妻须双方提供)。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原商贷还款记录、还款计划(打印近一年记录和近一年计划,记录和计划需包含已还本金和剩余本金);

  (二)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银行需盖章,可盖贷款部门印章);

  (三)其他所需贷款材料。

  以上材料如中心能够通过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数据共享和人脸识别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可不用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商转纯公贷款)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取得银行同意;

  2、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商转纯公贷款的,申请人需在原商业银行网点提交材料;

  3、受委托银行将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信息录入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并提交;

  4、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审批通过;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审批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到银行签订

  合同;

  6、受委托银行将相关材料(包括抵押权证)由公积金业务系统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走完贷款流程后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委托银行当天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1、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申请,

  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

  2、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及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核算公积金贷款金额(注:在办理商转组合贷款期间不能结清剩

  余商贷金额);

  3、受委托银行将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信息录入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并提交;

  4、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审批通过;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审批通过的,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到银行签订合同;

  6、受委托银行将相关材料(包括抵押权证)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走完贷款流程后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委托银行当天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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