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光伏+建筑”建设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6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光伏+建筑”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等适用本通知。
二、建设要求
(一)新建建筑安装比例要求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优先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系统,当屋顶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伏条件的,经合理论证,可在立面、园林小品(凉亭、风雨连廊等)、遮阳篷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
1.新建工业建筑:新建工业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分别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规定要求执行。
2.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3.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4.以上新建建筑除了需满足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要求以外,还需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太阳能光伏设计替代率的要求。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运营管理。
(三)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
(四)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应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适当降低建设要求。专项技术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太阳能光伏系统因地制宜在项目范围内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并确保满足安全性和合规性要求。
三、管理要求
(一)设计审图阶段
新建建筑宜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正式供用电方案、建筑光伏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应为终期光伏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和电气布局,应当考虑台风等因素对于荷载计算的影响。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光伏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新建建筑光伏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光伏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确保监理责任有效落实。
(三)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新建建筑光伏建设竣工验收。
(四)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能加强对新建项目建筑光伏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光伏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四、其他要求
除执行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有新的或更高要求和规定的,按其要求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提交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建筑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