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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光伏+建筑”建设应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光伏+建筑”建设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推广“光伏+建筑”应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接连发布关于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的文件,陆河县为省“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县,但我市尚没有对屋顶光伏安装比例和光伏应用的建设范畴作出详细明文规定,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推动我市“光伏+建筑”应用高质量发展,急需出台促进“光伏+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光伏+建筑”建设应用的通知》,为我市开展新建建筑光伏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通知》制定依据和参考依据

  《通知》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进行起草,并参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2021)

  (四)《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七)《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八)《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九)《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

  (十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四)《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五)《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

  (十六)《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珠海市)

  (十七)《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市)

  (十八)《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建设要求、管理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一)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等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明确了不同类型建筑的屋顶安装比例。二是明确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运营管理。三是明确屋顶安装面积不满足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四是明确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

  (三)关于《通知》的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设计审图阶段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了施工阶段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三是竣工验收阶段明确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四是明确了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

  (四)关于《通知》的其他说明

  一是明确了除执行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及相关现行文件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执行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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