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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

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21〕22号),经研究,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4,393万元。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要求,为加强上述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任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用途及任务数量

  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实施危房改造,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支持范围。我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定为3137户,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建村函〔2021〕126号)任务清单相应调整为《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附件2),请各有关市按照要求,按时限完成约束性任务。

  二、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我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4万元/户。各有关市县要同时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本地区配套补助资金,每户改造对象补助总金额不低于以下标准:一是对于采取拆除重建、选址新建或置换既有安全农房等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3.4万元/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按不低于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按不低于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于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改造对象,按不低于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改造对象,分别给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合理提高补助标准,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公房、给予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努力做到政策托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按时完成任务。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要求,加强工作管理,强化实施保障,确保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并同步将改造对象农户档案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二)严格资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的管理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粤财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在保障支出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实施改造,及时拨付中央直达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积极利用省财政厅“双监控”系统数据,与当地财政部门构建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对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资金的支付进度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监管,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区)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对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个人及时拨付补助,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中央直达资金监管系统,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我厅将每月通报各地预算执行进度与排名情况,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持续偏慢、多次督促整改不力的市县,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联合调研督办,及时调整、盘活年度资金使用。

  附件:1.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表.docx

  2.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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