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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市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户内装修商品住宅越来越受到市民的喜爱,其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由于标准不明确,降低装修品质,实际交房与房企销售宣传差距较大,导致交付时矛盾纠纷多发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亟待出台相关具体监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住建局起草了该《通知》,提出了指导、规范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建设管理的一揽子工作措施,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推进商品住宅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起草经过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市住建局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和2021年7月15日,征求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共计12个单位的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修改意见。该通告已通过我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审图机构出具商品住宅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合格书上应明确该工程是否含户内装修;商品住宅预售、竣工验收及交付现状须与报建图纸相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

  二是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原报建图纸为毛坯标准交楼,施工完成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再组织单元户内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开工前办理户内装修工程的立项、规划(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注册(登记)及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是建设单位不得以“毛坯报建,精装修预售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商品住宅工程户内装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新建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自身住宅单元户内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和日常使用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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