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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有偿使用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汕尾市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有偿使用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汕尾市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有偿使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指导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断推进,为明确管廊使用费用分摊机制,保障建设运营单位合理收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国家及广东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本《指导意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旨在推动市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有偿使用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实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沟)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入廊(沟)费:主要用于弥补建设成本,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用于覆盖运行、维护及管理支出,按周期逐期支付。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协商内容包括:

  1.入廊(沟)费考虑建设投资、合理回报、管线占用比例、单独敷设成本、寿命周期内重复敷设成本及维护成本节约等因素;

  2.日常维护费考虑运行成本、管理费用、合理收益、空间占用比例及设施使用强度等;

  3.如协商不一致,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通过成本调查、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供参考。

  (三)特殊情形处理

  1.政府定价行业(如供水、电力、燃气等)缴纳的费用可纳入政府定价成本;

  2.公益性管线(如路灯、安防监控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3.公益性文化企业(如有线电视)享受优惠政策,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4.历史原因或市政建设需要未获补偿的管线,可按“对等置换”原则减免费用;

  5.运营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的,地方政府可视情给予财政补贴。

  (四)明确运营管理职责

  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任、权利、收费标准及滞纳金等事项,确保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

  (五)执行范围与期限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汕尾市城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三、政策意义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一是规范市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有偿使用行为;二是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与运营的良性循环;三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四是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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