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现将《汕尾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汕尾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参保人用药保障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切实做好用药保障。“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省医疗保障局确定药品范围执行。
三、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医保部门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将“双通道”药品备药率等作为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四、开展“双通道”主要工作措施
(一)开展“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试点
“双通道”实施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汕尾市人民医院、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陆丰市人民医院、陆河县人民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开通“双通道”业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开通“双通道”业务。总结试点经验后,逐步推进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业务。
(二)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及方式如下:
1.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店范围,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为单体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连锁药店。
2.遴选数量
申报“双通道”的定点药店,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遴选(具体数量以市医保经办机构发布的遴选公告为准),在全市范围内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总结试点经验后,视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推广。
3.基本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双通道”申请:
(1)具有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相关品种经营资质;
(3)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
(4)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可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
4.申报资料
(1)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2)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3)单体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连锁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药店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复印件。
(5)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提供“信用中国”相关截图说明。
(6)申请药店制定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提供相关制度复印件。
(7)至少2名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提供在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药师在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参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
(8)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至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提供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系统截图资料。
(9)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购进发票等。
(10)申请药店符合冷链要求的经销场所、储存配送设备。提供相关彩色照片、设备说明书等凭证;提供申请药店的冷链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提供申请药店提供近1个月相关冷链配送记录凭证。
(11)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提供相关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2)针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影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应急处置预案复印件。
(13)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或集团总部)旗下药店,在广东省内有被所属地市医保部门定点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外购药统筹结算”定点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相关公告。无则不提供。
(14)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参加公益帮扶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作为本省(市)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属复印件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目录需标注页码)并封装,一式3份,所有报名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提交。
5.遴选程序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
(1)发布公告。市医保经办机构发布遴选公告。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
(2)材料初审。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予受理,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实地核查。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对申请药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申报“双通道”的定点药店按《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涉及不得分的评分项超过3项及以上时,取消遴选资格。
(4)综合评价。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双通道”定点药店遴选对照《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分。按照总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根据遴选原则初步确定入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按照《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类别中品种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的顺序依次按单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第一项分数相同时,顺延至第二项进行比较,以此类推;当对品种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进行比较后仍不能确定排名的,现场抽签确定排名。
(5)公示。对确定入选的申请药店由市医保中心挂网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举报的,将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通过。
公示期满,确定为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由该定点药店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2年。
(三)加强“双通道”定点药店协议管理
1.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后,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双通道”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
2.“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3.“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4.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医保经办机构对“双通道”药店上年度履行医保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双通道”药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与其续签协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五、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
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外配处方从开出之日起3天内有效)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和符合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处方流转中心流转。
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省医保部门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双通道”药店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双通道”药店可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六、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参保患者在“双通道”药店外购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核报。
(一)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医保基金支付。
(二)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具体工作按省医疗保障局的部署进行。
七、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各地医保、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处方流转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基金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九、夯实各方责任
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各地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夯实责任,协同推进。参保患者药品处方外配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双通道”药店共同保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对本院开出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需提供注射等配套医疗服务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予以解决,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参保患者提供配套医疗服务。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落地情况监测和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通道”惠民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1:
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制
附件2:
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药店)拟申请成为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诺“双通道”药品零售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
三、承诺严格遵守医保部门规定,并根据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涉及外配处方的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四、承诺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零售药店端信息系统有关外配处方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
五、承诺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六、承诺能提供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免费配送上门随车配送服务,配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医疗机构或患者急需的配送时限不超过2小时。
七、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等责任及后续处理工作。
八、承诺所提交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汕尾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