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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20-08-18 16:4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0年8月18日至8月25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5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因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5%。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5%。

  四、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按我市转诊规定转到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80%;城乡居民医保为70%。参保人未按我市转诊规定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包括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以及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医保为50%。
    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社会基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613号)规定备案的,按市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六、住院报销标准的调整,以参保人入院时间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汕尾市调整住院报销标准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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