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车辆正常安全运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局就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开展公开询价,择优选定2家维修单位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二)采购方式:公开询价;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四)结算方式:按实际维修项目及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五)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在汕尾市城区范围内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场地及设施要求
1.在汕尾市城区拥有固定维修保养场所,含维修车间、停车场地、客户接待区域,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消防管理相关规定;
2.具备国家规定机动车维修资质;具有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国家标准;
3.自有施救拖车或与正规救援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备应急救援能力;
4.建立健全维修质量、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服务流程与规范
1.车辆维修须经采购人确认维修项目及预算后方可施工;维修过程中需新增、变更项目或更换配件、外协维修的,应重新报采购人审批同意;维修完成后通知送修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接。
2.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车辆维修作业。
3.按车辆号牌单独建立维修台账,准确、及时核算维修费用并报送相关资料。
4.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提供上门服务、外出抢修及全年24小时无休应急服务。
5.规范办理车辆及随车物品交接手续,因维修质量、管理不善造成物品遗失、损坏或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对维修车辆实行全过程登记,留存故障检测、维修过程影像资料及维修档案,接受采购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终止时,完整移交纸质及电子维修档案。
(三)维修质量与验收
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维修工艺规范作业,维修竣工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安全技术标准。
2.所用配件及材料须渠道合法、质量合格,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确需使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并注明。
3.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标准;质保期内因当次维修质量问题产生返修的,免收相应工时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须包含以下材料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包装:
1.报价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明及服务承诺材料。
五、报价文件递交
请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于2026年4月30日(星期 四)下午3:00前,将密封并签字盖章的报价文件送至汕尾市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刘镇,联系电话:0660-3363076,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中段市卫生健康局大楼409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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