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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不力,多家机构被处罚
  • 2026-06-10 17:12
  • 来源: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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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近期,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在全市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宿场所、学校等重点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细化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关单位未严格落实《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存在乱堆杂物、阳性积水等情况,增加了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主体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现通报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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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市城区香洲社区某某湾小区未及时清除花盘、下排水沟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蚊媒条件案

  2026年6月4日,汕尾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城区某某湾小区开展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花盘和下排水沟有阳性积水,未及时清理杂物积水和未装防蚊闸且可见蚊虫孳生幼蚊现象。


  案例2:陆丰市东海某缘公寓、某佳美住房租赁服务部,两家经营场所的楼道及天台堆积破旧家具和杂物,存在多处阳性积水,孳生蚊媒幼虫案

  2026年4月27日,陆丰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东海街道公共场所开展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时发现,陆丰市东海某缘公寓和陆丰市某佳美住房租赁服务部,两家经营场所的楼道及天台堆积破旧家具和杂物,存在多处阳性积水问题,孳生蚊媒幼虫。


  案例3:陆丰市东海街道某园小学废弃花园内堆积垃圾杂物并存在阳性积水

  2026年4月28日,陆丰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陆丰市东海街道某园小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校园一处废弃花园内堆积垃圾杂物并存在阳性积水,增加了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


  上述管理主体单位未及时落实蚊媒孳生地清理,增加了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主体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彻底清除蚊虫孳生地。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住户处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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