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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 2023-11-06 09:3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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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用立法形式为基层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是《汕尾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之一,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扎实推进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提高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汕尾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必要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升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助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在这次抗击新冠疫情大战大考中,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新发突发传染病风险持续存在,一些已经控制或消除的传染病面临再流行风险,慢性病发病率上升且呈年轻化趋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康复、护理等需求迅速增长,优生优育、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亟待加强。特别是新冠疫情对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带来巨大考验,我市公共卫生体系暴露出不少短板弱项,如:“医”“防”两条线、能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防治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为了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应对未知风险的抗击能力,有必要制定《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三)确保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效实施的需要。该法律是基层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一些重要制度需要根据我市实际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四)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熟经验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固定的需要。我市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健康汕尾行动实施方案》、《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汕尾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尾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必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常态化,为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一)《条例》起草的依据

  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6.《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7.《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8.《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9.《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

  为加强对《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健局会同市司法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市司法局和市卫健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其他科室工作人员作为成员组成。

  为高质量完成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起草工作方案》。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上位法依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局牵头起草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管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原则、机构设置要求、中医药医疗机构设置、社会力量参与、县域医共同体建设、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等。

  第三章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分级诊疗、基层首诊与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

  第四章为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协同合作机制、疾控机构建设、疫苗配套建设、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紧急救援、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重大疫情群防群治、加强队伍建设和医疗物资储备、医疗救助等。

  第五章为保障与监督,主要包括:财政保障、用地规划保障、信息技术支撑、执法监督、社会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用语含义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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