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潮青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地址:汕尾市城区红海东路和香洲路交叉口西南侧博斯广场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2MAE98HGJ82):
你机构在汕尾市城区红海东路和香洲路交叉口西南侧博斯广场10号商铺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8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卫医罚〔2025〕5号),对你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07.42元,没收医疗器械,处罚款人民币110074.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机构至今未履行2025年10月18日我机关对你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卫医罚〔2025〕5号)及按照《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要求在2026年8月10日前分期缴纳罚款11007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2日对你机构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汕卫医催〔20256〕3号)。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2日致电给你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均未接听电话;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钟的地址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你机构未进行签收;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到你机构原执业地址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该地址已更换为其他门店。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机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汕卫医催〔20256〕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660-3225810。
单位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中段汕尾市卫生健康局附楼501室。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汕卫医催〔2026〕3号).pdf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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