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会恒: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汕尾市城区张小娟健康管理馆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你工作的机构已关闭,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卫医罚〔2026〕2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陈先生、林先生;联系电话:0660-3386260。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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